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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直击
2022年7月,瓯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口腔门诊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有4份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无相关替代疗法的信息、且无患者签名。经现场取证、对机构、患者询问调查,查实该口腔门诊部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
该口腔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 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 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本文来源:瓯海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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