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笔者所在的城市深深为疫情所困扰,时不时仍爆出社会面病例。5月21日,据“平安北京”微信号消息,涉中铁十一局三公司聚集性疫情,4人被警方刑事立案。自从2020年疫情以来,已经出现来不少涉及到违反防控政策、突破法律底线的司法案例,借此机会,笔者对过往案例进行梳理,简要介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
【法律条文变迁】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0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要件
(1)危害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与防疫工作,配合应急处置措施,接受相关机构的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即构成违反上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2)危害结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刑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但实施前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仍需要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通常而言,关于“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理解,常常产生不确定性。按照最高人民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很多案例并未造成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只是导致多位密接者、次密接者被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单位封控等,但这些案例无一例外均认定构成“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因此,通常而言,遇到相关案例,可以结合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疑似传染病病人人数、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密接者及次密接者人数、被采取居家隔离、核酸检测等措施的范围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
参见(2020)豫1528刑初336号张某红妨害传染病防治一审刑事判决书,本案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的新冠病毒感染者陈某1、张某3、孙某均系武汉返回人员,不能确定是张某红感染的。法院经查,陈某1、张某3、孙某虽系武汉返乡人员,但根据证人陈某1、张某3、孙某等人的证言及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显示,上述人员均系与张某红密切接触的人员,经综合分析能够确定张某3、孙某为确诊病例张某红所感染,陈某1系输入病例或本地家庭聚集性病例。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明显借鉴了医疗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也即从疫学因果关系出发判断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疫学因果关系的结论也并不是确定无疑的,在医学界,对于密接者、次密接者的划分标准范围也无统一定论。因此,应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推翻因果关系的存在。
02立案追诉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03罪名的比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其中,关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在此,笔者将二者的主要区别对比如下,以期正确适用相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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