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干活不仅累,而且还有着远超其他职业的风险,若是一个不小心,就很有可能导致人受伤或是死亡,但为了生活,一部分人又不得不去做,因此在工地上干活就一定要对自身的安全小心再小心。
可有些时候意外来得却太突然,让人无法防备,那么在发生意外之后,怎么维权,找谁维权就成了最大的问题,虽然在工地上干活是一份看起来很简单的职业,但实际上,在这份职业背后却包含着一层又一层复杂的关系,让人摸不着头脑。
那么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在工地上发生意外,责任该怎么划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邓小某在郴州高铁西站附近有一套正在建设的安置房,为了将房子修起来,他就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房子的建设交由张某胜承包。
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完成了交接,之后张某胜在施工过程中又将该房屋的楼面混凝土浇筑工作分包给了许某芽,许某芽负责提供人工和机器,原料则由邓小某提供。包下这个工程之后,许某芽便请来了李某某等人实施具体的作业。
但没想到李某某在对第三层楼面进行浇筑工作时不慎从楼上坠下,而张某胜并未在施工房屋附近设置防护网,这就导致李某某因坠落身受重伤。之后李某某被工友送至医院,伤愈后,李某某便将邓小某、张某胜和许某芽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共同承担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43万余元。
据法院调查,邓小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该房屋的建筑工作交由张某胜进行,两人之间便属于承揽关系,之后张某胜又将建筑工作中的一部分交由许某芽,那么二者之间也属于承揽关系。
而李某某为许某芽请来的工人,两人之间实际上为聘请关系,也就是说,两人间形成了劳务关系。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劳动关系,三者看似都是雇主将工作交给某人进行,然后提供报酬,但实际上,三者之间有着很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在概念上,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约定的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概念上,三者不尽相同,简单来说,劳动关系相对于其他两种关系较为固定,而另外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则比较自由。
然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也需要具有用工资格,同时劳动者也需要具有与职业相关的劳动资格以及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那么二者之间就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都无需具备相关的用工资格和劳动资格,但提供劳务者需要受到接受劳务者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但二者之间只存在财产上的关系,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在民事主体上,二者是平等的。
在承揽关系中,支付与管理的关系就完全不存在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是完全独立的,与定作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且不接受定作人的支配与管理,简单来说,就是定作人将工作任务完全交给承揽人完成,定作人则只负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支付酬劳。
第三是取得的报酬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按时取得报酬,并且还能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关福利等待遇,但劳务关系中取得的报酬仅仅只有劳动力的价值,并不存在任何福利待遇,而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包含了劳动力的价值以及技术价值和一定的利润。
最后一个不同就是人们最关注的一定,那便是劳动过程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责任承担不同,首先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然后是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后是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某遭受损害之后,他只要能够弄清楚自己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然后按照三种关系导致人受到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就可以明确该找哪些人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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