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名50多岁的女子,利用开办足疗店的便利条件,为客人介绍年轻女子提供“特别”服务,然后按五五分成非法牟利。
然而好景不长,不到一年的时间,该女子就被警方在足疗店内抓获。经检察机关公诉后,获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5月29日,聊通社小编从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近日审理终结的一起刑事判决书获悉,自2020年3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吴某芬伙同另案处理的黄某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东昌府区建设东路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多次容留、介绍多名年轻女子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3月8日,在吴某芬、黄某英的介绍下,年轻女子苏某娥来到当地“青某藤”宾馆,与男子孙某发生了关系,按照分成约定,吴某芬将孙某转来的600元转给苏某娥300元。
同年7月8日,吴某芬、黄某英介绍苏某娥与男子王某在一家商务宾馆发生关系,黄某英收到王某转账500元后,转给苏某娥200元。
交易最高的一笔是在10月25日,吴某芬、黄某英等容留、介绍苏某娥与男子温某在足疗店内特别“服务”了一次,温某转账给黄某英1000元,苏某娥按比例收到黄某英转来的500元。
次日,苏某娥又被介绍与男子孙某浩在其家中进行“服务”一次,孙某转账给苏某娥550元,苏某娥不敢怠慢,扣除打车等费用外,按约定分成转账给黄某英251元。
2020年11月27日,吴某芬、黄某英介绍苏某娥在湖南路一家宾馆为男子吴某“服务”一次,吴桂芬收到男子吴某801元的转账后,转账给苏某娥420元。
几天后的12月3日,吴某芬、黄某英又介绍苏某娥到某新村小区男子冯某家中“服务”一次,苏某娥获得600元转账后,转给了黄某英300元。
看来,年轻、迷人的苏某娥俨然成了吴某芬的摇钱树。
除苏某娥外,吴某芬、黄某英还容留、介绍张某兰、张某芳两名女子为客户提供特别“服务”。
2020年12月21日,吴某芬、黄某英容留、介绍张某兰与男子温某在她们开的足疗店内提供特别“服务”一次,吴某芬收到温某的250元转账后,拿出100元转给了提供“服务”的张某兰。
这种不对称的分成方式有点欺人太甚。
2020年12月23日,女子张某芳在吴某芬、黄某英介绍下,在建设东路一家酒店内为男子左某提供“服务”。完事后左某转账给吴某芬500元,可能觉得张某芳“服务”不错,又转账给张某芳100元。
这次,吴某芬从左某转账的500元中,只拿出175元分成转给了张某芳。
当天,张某芳还与男子张某在足疗店内发生关系一次,黄某英收到男子张某转账300元后,转给了张某芳150元。
2021年1月4日,根据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在“康某舒”足疗店内抓获吴某芬。
2021年4月26日,东昌府区检察院以吴某芬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容留、介绍3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开家足疗店,本身可以靠手艺赚钱的,却偏偏做起违法的勾当,结果自酿苦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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