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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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据说有新政策规定,对已退休还在逐月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要求在6月15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答:无相关规定要求已退休还在逐月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必须在6月15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我市已退休还在逐月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若选择办理了一次性缴费后,将不受《办法》调整的影响,如需办理一次性缴费,可在6月30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时间并非截止6月15日。
二、问:符合条件的已退休还在逐月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若现在选择一次性缴费,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我市已对7月1日前,办理医保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手续进行了流程简化,具体流程如下:
(一)线上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已退休还在逐月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扫描二维码进入职工医保一次性缴费登记系统界面(详见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6月16日发布:“职工医保一次性缴费可扫码手机上登记了,无需到现场办理!速看攻略!”),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提交(表格提交后默认同意办理停保,参保人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提交成功后,请务必密切留意手机短信、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电话通知,获知缴费金额等信息,届时可按通知指引办理缴费手续。
(二)线下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也可到我市任意指定的经办窗口填写并提交《申请职工医保一次性缴费登记表》,提交后即可离开(表格提交后默认同意办理停保,参保人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2.提交表格后,请务必密切留意手机短信、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电话通知,获知缴费金额等信息,届时可按通知指引办理缴费手续。
如有疑问,参保人可通过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可在江门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医保经办联系地址表”中查询。具体办理缴费确认手续指引将会通过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公布。
职工医保一次性缴费登记系统二维码
三、问:《办法》实施后(7月1日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若选择继续按月缴费,与我市现行政策对比,会有哪些调整?
答:《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满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我市现行政策(7月1日前)规定,以职工身份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医保)或符合条件享受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退休时,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选择在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按当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按月缴费期间,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计发个人账户。
项目
省的最新政策
我市现行规定
(选择在我市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选择按月
缴费
缴费基数
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370元,待公布)
最低缴费基数
(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3822元)
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费率
(我市5.5%)
用人单位费率
(5.5%)
月度缴费标准
350.35元/月
210.21元/月
待遇享受
在职标准
退休标准
其中:个人账户
不计入
133.77元/月
说明:1.表中我市现行规定为2022年度现行的政策规定和标准,从2022年7月1日后统一按省的最新政策执行。
2.表中“退休标准”与“在职标准”对比,按我市现行政策,退休人员待遇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3.《办法》中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是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进行计算。我市的具体标准需按程序规定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标准以正式公布为准。
这类职工医保退休人员若在7月后继续选择按月缴费,月度缴费标准将有所提高,将由上半年的210.21元/月(3822元×5.5%)提高至350.35元/月(6370元×5.5%),月度缴费标准提高了140.14元/月。同时,待遇标准将由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调整为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退休人员待遇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且按月缴费期间不再计发个人账户。具体政策对比详见下表。
四、问:《办法》实施后(7月1日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若选择一次性缴费,与我市现行政策对比,是否有变化?
答:《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满规定年限的,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我市现行政策(7月1日前)规定,以职工身份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医保)或符合条件享受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退休时,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选择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的,按当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差额缴费年限计算缴费金额。一次性缴费后,可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含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
2022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再进行一次性缴费,月度缴费标准将提高,将由上半年的210.21元/月(3822元×5.5%)提高至350.35元/月(6370元×5.5%),月度缴费标准提高了140.14元/月。可享受待遇标准不变(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含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具体政策对比详见下表。
项目
省的最新政策
我市现行规定
选择
一次性缴费
缴费基数
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370元,待公布)
最低缴费基数
(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3822元)
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费率
(我市5.5%)
用人单位费率
(5.5%)
月度缴费标准
350.35元/月
210.21元/月
待遇享受
退休标准
退休标准
其中:个人账户
126.80元/月(待公布)
133.77元/月
说明:1.表中我市现行规定为2022年度现行的政策规定和标准,从2022年7月1日后统一按省的最新政策执行。
2.《办法》中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是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进行计算。我市的具体标准需按程序规定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标准以正式公布为准。
3.我市7月1日后的退休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计入标准,需按程序规定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标准以正式公布为准。
五、问:我市现行政策规定,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可按在职职工缴费标准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在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实施后是否还可以继续执行?
答: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满规定年限,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未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可继续按当年公布最低缴费基数和职工医保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合计进行逐月缴费,并享受在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2年7月1日后,省的《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中明确选择一次性缴费和逐月缴费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此类人员可选择在6月30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将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一次性缴费标准(缴费金额标准为210.21元/月)执行;
若选择7月1日后一次性缴费,将按《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缴费标准执行(月度缴费标准将提高至350.35元/月);
若选择7月1日后继续按月缴费,每月缴费金额将提高至350.35元/月,且待遇标准继续按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但在按月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
六、问:《办法》实施后(7月1日后),对我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的规定是否有影响?
答:《办法》规定,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规定的市,从2022年开始,在本市2021年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我市现行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参加过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其退休后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2018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其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关系转移条件的参保职工需同时在我市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并退休的,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具体政策对比详见下表。
我市将按《办法》规定,制定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方案,公布后组织实施。方案未公布前,继续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项目
省的最新政策
我市现行政策
最低缴费年限
男职工医保参保人
30年
2018前参保的:20年
2018年后参保的,25年
女职工医保参保人
25年
说明:1. 省的《办法》规定未达规定的市,从2022年开始,在本市2021年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2.我市将按《办法》规定的制定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的方案,公布后组织实施。方案未公布前,继续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问:《办法》实施后(7月1日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是否不再计入?
答:根据《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缴费未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选择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将统一按我市贯彻国家和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执行。
八、问: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实施后(7月1日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将调整为多少?
答:根据省门诊共济保障办法,从7月1日起,在职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按个人上月参保缴费基数的2.0%划入个人账户,即相当于将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职工医保已终身享受待遇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九、问: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现在退休且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后,是否能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呢?
答:根据我市贯彻国家和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及省的《办法》,退休人员选择按月缴费,按月缴费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参保的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的,从2022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
来源:市医保局江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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