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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寿县康平药房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被处罚当事人:寿县康平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抽取9盒“白云山”牌阿莫西林胶囊(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44021518; 生产企业: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产品批号: 4210186)进行药品检查。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安徽乐药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显示共购进20盒,计算机管理系统“药业供应链管理系统”显示该批次药品已售出10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已售出10盒“白云山”牌阿莫西林胶囊的处方单。 同时,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未见上述已售出10盒“白云山”牌阿莫西林胶囊购药人员登记信息。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药品是2022年3月17日在安徽乐药医药有限公司购得,购进20盒,在3月26日至5月7日期间销售11盒,剩余9盒,因为工作疏忽其中1盒售出时未做销售记录。上述药品是处方药,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已售出11盒“白云山”牌阿莫西林胶囊处方单。同时“白云山”牌阿莫西林胶囊为“一退两抗”药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时需在“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采集相关信息。当事人称因工作疏忽未将上述销售的11盒“白云山”牌阿莫西林胶囊在“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采集相关信息,致使无法追溯购药人信息。
另查,当事人知悉《关于全面启用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的通知》(皖药监流通秘〔2021〕78 号)文件中“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抗生素类、抗病毒类、退热类、止咳类、止泻类、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血液制品等药品(简称“七类药”),要在系统采集相关信息。”和《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县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哨点作用的通知》(寿疫防办〔2022〕84号)的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一退两抗”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销售“一退两抗”药品时购销记录不完整,未在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采集相关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来源: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月月 审核: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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