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更多的是关注结果,案件结果多数情况下只是整个案件的冰山一角,背后的付出和努力,往往更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案情简介:
李女与张男于2010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8月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认识半年即结婚,互相缺乏了解,未建立足够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聚少离多,且在生活习惯、子女教育、家庭内部关系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感情日渐淡薄、破裂。后张男于2021年3月因刑事案件被拘留并判刑。2021年8月,李女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简评:
本案看似是一个很简单的离婚诉讼,
但其中存在两个问题:
1.首先要确定管辖的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及《民诉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以确定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这个问题无争议,关键是,本次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那就要从判决不离之日起半年后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而届时就要到被告服刑的监狱所在地法院起诉,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增加了事情的不确定性。
2.被告被羁押如何开庭的问题。2021年3月-9月期间,被告被羁押在某区看
守所,本律师多次与本案承办法官、看守所联系,希望能够安排在看守所内开庭或线上开庭。然,因为新冠疫情原因,看守所不能安排线下及线上的开庭。同年9月,张男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其将要被转到外地监狱服刑,在转往外地监狱前,暂时收押于本地新收犯监狱。
本律师又多次与新收犯监狱和承办法官沟通、协调,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安排下,案件最终得以在新收犯监狱开庭。开庭后一个月,本案原告即顺利拿到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总结:
如上所述,本案难度并不大,难的是推进案件审理程序。如果本案在被告移送外地监狱前没有正常开庭,那么在移送到外地监狱后,就要到外省监狱去开庭,这种跨省际的开庭安排在实际操作中本身就很难协调,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成本,更会拖延案件的审结期限。为了能尽快解决本案,本律师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进行协调,其中难度和艰辛只有自己清楚,而这些均不会在判决书上体现。本案最终取得了预期效果,不负所托。不管是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案件,我们都会全力以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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