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人口数量众多,领土面积广大,且是典型的农业大国,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极为类似。因此,考察印度农村金融的支农情况对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
印度农村金融支农概况
印度独立初期,高利贷占印度农村信贷总额的一半以上,其它信贷规模比较低。60年代中后期,随着印度绿色革命的开始,合作金融越来越难以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户的信贷需求。为此,印度储备银行采取了强制性政策,1969年开始对商业银行实行国有化改造,并要求每家商业银行至少要在其所在地区的农村开设一家分支机构。80年代以来,在政府主导下,印度农村金融获得较快发展。截至2005年3月末,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
经过一系列的改革,目前印度经济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印度储备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组成。印度储备银行是印度的中央银行,负责管理和控制全国的金融活动,同时承担银行监管职责。商业银行是印度农村金融的主渠道,除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商业银行外,还有一类较为特殊的机构——地区农村银行。地区农村银行是印度政府为解决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少、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而设立的。
农村合作银行类似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为社员提供中短期贷款服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另一种是专门提供长期贷款服务的土地开发合作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是印度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由印度政府和印度储备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与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相比较,其职能更广泛,除提供支农信贷资金外,还承担着向农村金融机构再融资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两类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能。
印度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成功经验
目前,印度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其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有一些成功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一,以立法为手段提升机构覆盖面和信贷投放水平,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高。在印度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农村金融的覆盖率。比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地区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
由于有法律的硬性规定,印度的农村金融覆盖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截至2005年3月末,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或者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由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再融资。
第二,以多种“计划”为手段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信贷质量高、针对性强。为解决农村资金外流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印度储备银行于1969年12月正式启动了“领头银行计划”,使国有银行带头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将全国各县分配给22家国有银行和3家私人银行。这些领头银行负责统筹安排责任区内的信贷资源,编制统一的信贷计划,将支农资金落到实处。1989年4月,为提高信贷质量和农民收入水平,印度储备银行在“领头银行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了“服务区域计划”,明确商业银行和地区农村银行各农村分支机构的责任区域,各分支机构负责摸清各村情况、准备各村信贷需求计划和分支机构贷款计划,最后由领头银行负责协调和监督、执行。
为了使农民能够及时、充足、方便地拿到优惠利率贷款,印度于1999年推出了“Kishan信用卡计划”,各银行发行这种信用卡给农民,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时间安排提取卡内现金。同时,针对底层同民的资金需求,印度还推出了“微型信贷计划”。
第三,多种措施共同作用,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其中主要的措施有一下几种:一是简化和放宽贷款条件。对农户的农作物贷款或小额贷款,采用信用贷款形式发放;对信用农户短期贷款需求,通过核定、调整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方式解决;根据合理需要确定贷款期限,遇有自然灾害,贷款可以连续展期两次。二是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专门为农户和小企业生产与经营提供农业技术和市场开发服务,为农户、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免费或低收费培训,以降低信贷风险,提高农民收入,让农民知道怎样更有效地利用金融资源。
三是通过代理方式发放小额信贷。在农村没有分支机构的小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农村合作银行、小额贷款组织等机构代理的方式,来完成向农村贷款18%的支农任务。四是提升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和各类商业金融机构都建立了相对完整、覆盖面广泛的培训组织体系,结合农村金融的特点和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五是通过股份制改造成功推进农村金融的市场化运作。在印度储备银行的积极倡导和鼓励下,印度商业银行绝大部分是上市公司,有利于公众监督,以便更好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
印度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教训
印度农村金融的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这里提出让我们在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今后的发展中引以为戒。印度农村金融改革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有:
第一,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在印度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良资产的问题。不管是国有商业银行、地区农村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都有大量的呆账坏账。其中,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不良资产问题最为严重,截至2004年3月累计亏损达874.6亿卢比。据统计,2005年印度31家邦信用银行中有6家没有达到银行法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而365家县级信用银行中更是有165家没有达到此要求。如果对这些农村信用银行进行资本调整,预计需要1483.9亿卢比(约合262.65亿人民币)资金。不良资产问题严重制约了印度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二,政府对合作金融的干预过多。印度合作金融的发展就是一个政府干预的过程。1904年印度政府通过了合作社法案,合作社成立之处是以促进农户和手工业者的自助与互助为目的。但是1919年合作社的管理开始转移至政府,邦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合作社法案。1955起,许多邦引入了“邦合作”的概念,将合作社置于政府的干预之下,合作社更多的管理权别赋予邦政府。如总经理的任命、强制性的合作银行的分立与合并、银行经营决策的投票权、决议的签发、监督等等都归邦政府管理。政府如此多的干预严重破坏了合作社自助与互助的基础,合作金融自身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金融在印度的发展。
第三,农村金融机构运转成本过高。由于印度有大量的农村金融分支机构,但每个分支机构的业务量都比较小,这样维持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转就需要很高的成本,进一步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难度。此外,印度储备银行提供给全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的资金成本与合作银行提供给农业的商业利率之间的差值也很大,大量的利差不得不用于维持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转,而无法给急需资金的农民提供贷款,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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