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龙,你为什么提交这个诉状?”
“大王,他抢了我二十二亩地呀。”
这是历史纪录片《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中的两句对白。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审案
一个叫阿龙的寡妇,为了要回她失去的土地,向官府递上诉状,敦煌王曹元忠亲自审理了这个案件。
这个一千多年前发生在敦煌的真实故事,在敦煌莫高窟藏经洞遗书中,被人们以民事诉讼档案的形式详细记录了下来。
这卷档案非常简单,五件相关文件分别写在三张纸上,不过寥寥千余字。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办案人员将三纸粘接归档,接缝处的痕迹至今清晰可见。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寡妇阿龙申述
学界根据其内容,将这个档案文件拟名为《寡妇阿龙诉状并连带各件》,也有人拟名为《后晋开运二年(945年)敦煌寡妇阿龙牒》,或者《后晋开运二年(公元945年)敦煌寡妇阿龙地产诉讼案卷》。
因为“阿龙”这个名字,这份小小的卷宗,在敦煌学界非常有名,在我国法学史上更是具有重要价值,在我国档案学史上也是独一无二的。
纪录片《敦煌》海报
很多人也通过纪录片《敦煌》认识了阿龙,并对这位敢于走上公堂打官司,敢于直面地方最高长官的寡妇阿龙,充满了敬意和好奇。
那么,阿龙是个什么样的人呢?她为什么非要打这场官司呢?这场官司,对于我们今天的司法实践又有哪些可供参考的价值呢?
阿龙是谁
“阿龙”这个名字,给人第一感觉好像是乳名。可仔细一想,在以严肃庄重著称的司法文书中,对案件当事人姓名的记录也应该准确规范,也就是说应该使用正式的“官名”。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节度使曹元忠审案
唐代文献中,“阿”作为汉语名词的前缀,可以加在称谓、排行之前,如《旧唐书·末帝纪上》:“庄宗尝曰;‘阿 三不惟与我同齿,敢战亦相类’。”
这里的“阿 三”,是后唐庄宗李存勖手下大将李从珂的乳名。因为李从珂能征善战、军功显著,所以庄宗李存勖感慨道:“阿 三不仅和我同龄,而且同样敢于战斗。”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卷宗上“寡妇阿龙”字样
“阿”也可以加在姓名之前,但这种情况仅限用于女子,这是因为唐朝有妇人之名不能外传的习俗,钱钟书《读钱识小》就这样认为:“古书中男女名皆可冠以‘阿’,而姓则唯女为尔,不施于男也。”
《旧唐书·明宗记第八》:“诏安重诲宜削夺在身官爵,并妻阿张、男崇赞崇绪等并赐死。’”安重诲是五代十国时期后唐大臣,后因与明宗李嗣源有隙,被削夺官爵,他的妻子和两个儿子也都被赐死。
“妻阿张”,是说安重诲的妻子姓张。敦煌文书中也常见此类命名者,如妻阿李、妻阿常、母阿马、母阿康等。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敦煌妇女
不过,由于当时妇女地位的低下,在敦煌文书中,绝大多数妇女少有“正式”名字,所记载的大量的妇女名字,大部分是乳名,有些甚至不登记她们的名字,而只以妻、母等称谓代替。
所以说,“阿龙”到底是这位寡妇的姓,还是乳名,我们现在不得而知。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阿龙结婚
阿龙本是敦煌城中一个小康家庭的女子,后来嫁到索家,正如纪录片中所说的那样,“结婚的时候办得很体面”,索家在敦煌城的宜秋渠边有32亩好地,还有一些房产。
可命运弄人,阿龙很年轻的时候,丈夫就去世了,儿子索义成又因犯罪被官府流放瓜州,留下年幼的孙子索幸通与阿龙相依为命。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阿龙结婚
再后来,儿子索义成在流放途中不幸死亡,敦煌城外宜秋渠边上的那块本属于阿龙的土地也被别人强占去了。整整十一年,这一对无依无靠的孤儿寡母,忍气吞声,饥寒流乞,日子过得非常艰辛。
但阿龙是一个意志坚强的女人,经历了那么多艰难的事之后还一直在挣扎。为了活下去,她壮起了胆子,走进官衙,向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提出了讨还土地的申述。
阿龙的土地怎么了
阿龙的丈夫去世后,索家在宜秋渠边上的那32亩地,就名正言顺地归到阿龙的名下。
敦煌地处大漠深处,常年干旱少雨,完全靠祁连山融化的雪水,通过河流、渠水来灌溉。没有灌溉水源的土地是不能耕种的,所以敦煌可耕地非常少。
敦煌鸣沙山和月牙泉
宜秋渠,为敦煌城区绿洲最西第一道干渠,自州城西南25里党河北岸马圈口堰分水,流向敦煌城西北,全长20里,灌溉敦煌城龙勒、平康、洪润三乡境。
所以说,阿龙在宜秋渠边上那块土地,真是难得的好田,让人眼馋。
因儿子索义成获罪被收监,土地无人耕种,阿龙便在儿子流放瓜州之前,将其中的10亩卖给了索流住,另外的22亩交与义成的伯父索怀义佃种,并与他签下了租佃契约。
敦煌遗书:起诉人寡妇阿龙口辞笔录
双方约定,佃种人索怀义获取土地上的所有收获物,但要承担耕种该地应缴纳的赋税和有关的徭役。如果索义成服刑完毕回到沙州,就收回由伯父索怀义佃种的土地。
这件签订于甲午年,即后唐清泰元年(934)二月十九日的租佃契,在11年后的后晋开运二年(945)十二月某日发生了纠纷,寡妇阿龙直接呈状沙州刺史曹元忠,请求将这22亩地判归自己所有。
那么,这十一年当中,究竟又发生了什么变故,逼得阿龙不得不去官衙打官司讨要本来属于自己的土地呢?
敦煌鸣沙山骆驼
原来,索怀义在佃种此22亩土地一年后,由于“着防马群”,即被官府征调放牧马群,而离开家乡,再未耕种土地,使此22亩土地抛荒。
恰在此时,又有索氏族人索进君回到沙州。索进君很小的时候,就被南山部族(即吐谷浑族,其时该族在南山驻牧)掳走,一直没有任何音讯,索氏家族连其死活都不知道,更没有指望他能回来,所以应由索进君继承的那部分父业,都被弟兄们分割完毕。
当时,索进君从南山部落偷回来两匹马,敦煌归义军政府收马一匹,并给付了一定的奖励。索进君又以定居为由,“请射”口分地,官府遂将原属索义成的这22亩荒地分与索进君。
敦煌古城
所谓的“请射”,是唐宋时期一种特殊的产权立法,是指弃田被他人开垦耕种、经营了一定年限后,该经营者通过法定程序可以获得一种对抗原业主的地权。
据《文献通考·田赋考五》:“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
这段话的大意是说,如果田产长期抛荒,官府允许其他人以“请射”的方式,即向主管官府请求登记确认地权。“请射人”耕种满三年,并且原业主十年内不履行“理认”手续,那么该田产就归“请射人”所有。
敦煌莫高窟壁画
如此,索进君以“请射”方式获得的被索怀义抛荒的22亩土地,完全合理合法。
既然如此,阿龙凭什么非要向官府讨要这块土地呢?
阿龙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
其实,早在11年前,索进君“请射”这22亩土地的时候,阿龙就想到官府论说争夺产权,但她觉得自己是个女流之辈,又是罪犯家属,说话不硬气,便想等自己的大伯哥、佃种人索怀义回来之后,让他去跟官府理论。
敦煌遗书:佃地人索怀义口辞笔录,都押衙王文通勘问申上牒
谁成想索怀义这个人相当懦弱自私,竟然不顾血脉亲情,不顾租佃契约尚未解除这一法定事实,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压根儿就不去官府论说这些土地的归属。
而索进君这个人,更是有意思。他或许是由于久居南山部族而不谙农耕,或许根本就不是勤劳本分的庄稼人,在敦煌住了两三个月后,他“见沙州辛苦难活,却投南山部族”,受不了稼穑之苦,又跑回南山部族去了,也就放弃了这22亩土地的使用权。
索进君走后,他的侄子索佛奴便将这22亩土地“继承”过来,“收掌为主”,成了新的地主。
敦煌遗书:取地人索佛奴口辞笔录
如今,见阿龙跟他打官司索要土地,索佛奴很是不高兴,他在接受案件经办官员都押衙王文通的调查时,不服气地说道:“其地佛奴承受,今经十一余年,更无别人论说。其义成瓜州治死,今男幸通及阿婆论此地者,不知何理。”
这22亩地我索佛奴耕种了十一年了,别人谁也没说过我的不是,何况索义成又死在瓜州了,这地就是无主田土。今天索幸通和阿龙跟我打官司讨要土地,这没道理啊。
其实,真正没道理的是索佛奴。
敦煌古城
从法理上讲,索进君以“请射”的方式取得了土地,这是合理合法的,但他在短短的三两个月之后,又“却投南山”,放弃土地跑回南山部族去了,也就实际等于放弃了对此地的占有,使该地再次处于“悬置”状态。
索佛奴虽然是索进君的亲侄子,但是这种“继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索进君并没有将此地以契约的方式,并通过经官府认可的程序,合法地转让与索佛奴。不能因为非法占有近十年,且相关当事人因故没有论争,就成了合法占有,就具有了正当性。
这些法理,阿龙或许不太懂,她之所以敢于跟索佛奴打官司,似乎是受到了高人的指点,这个高人,说不定就是当年为阿龙代笔书写租佃契约的张盈润。
敦煌遗书:阿龙诉讼的支持性书证租佃契约,最后一行是契约代笔者“手书判官”张盈润的花押
张盈润,清泰元年(934)为敦煌县某乡司判官,也正是在这一年的二月十九日,由他代笔,为阿龙书手制作了与索怀义签订的租佃契约。他作为阿龙田地托付事的知见人,在阿龙打官司的时候,其官职为曹元忠归义军节度押衙,不仅握有相当大的实权,而且也精通当时的律法,加之阿龙的儿子又死在外面,孤儿寡母,无依无靠,“衣食极难”,颇令人同情。所以,于情于法,于公于私,张盈润说不定会对阿龙伸出援助之手。
那么,阿龙这场官司最后打赢了吗?
阿龙案于今之司法实践有何价值
阿龙这场官司,不仅打赢了,而且效率之高,令人惊叹;裁判之公,令人折服。
这样一件时间跨度11年、相对来说较为复杂的土地返还纠纷案,在十二月十七日受理后,当月二十二日就作出了判决,前后仅用了5天。
敦煌遗书:敦煌节度使曹元忠的结案判词
更令人拍案叫绝的是,曹元忠的最后判决,仅26个字,不但有情有义,而且合理合法:“其义成地分,赐进君,更不回戈。其地便任阿龙及义成男女为主者。”曹元忠笔下的“回戈”,也写作“回过”,是当时的俗语词,其义为回还,即“办理过户手续”。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断案
曹元忠经过调查审理认为,索义成的土地分配给了索进君,这是法定事实,不能再改变。但索进君现在离开了沙州,主动放弃了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寡妇阿龙及孙子索幸通属于孤儿寡母,没有生活来源,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因此,最后判决,土地即由阿龙和其孙子索幸通耕种使用。
敦煌壁画中的曹元忠供养像
这样一个普通而复杂的民间地产纠纷案,经过提起诉讼、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判决结案等四个基本的审判过程,且得到了地方最高长官的高度重视和公正裁决,可见敦煌在曹氏的统治下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维持了130多年,不是没有原因的。
看着这份编号为P.3257的开运二年寡妇阿龙案牒手稿,不由得让人陷入沉思:如果将此案放到现在来审,又会是一个怎样繁复而漫长的过程呢?
敦煌遗书:编号为P.3257的开运二年寡妇阿龙口分地案牍手稿
且不说立案环节为7天,单就一审6个月的法定期间,就足以让人对打官司心有余悸了。这还不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时间,如果哪一方不服上诉,要二审终审,要重新宣判,估计没有一年审结不了。
而1000多年前,一个封建官衙,仅仅用了5天时间,就把一桩复杂的土地返还纠纷案件审结。今天,若是以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来看,招致的不是肯定,而是批评。一些人会认为如此草率行事,没有任何程序保障。
敦煌壁画
这种现代程序的保障,在此案中还体现在对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上。阿龙状告索佛奴,所附的证据是与索怀义签订的“租佃契约”,这个证据显然跟索佛奴没有任何关联,以今天的司法实践来看,必然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敦煌遗书:案件经办官员都押衙王文通关于案件的调查报告
等阿龙重新起草诉状,并变更了被告人,官衙再次立案后,她还得举证证明索佛奴占有土地的事实,而索佛奴也会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索进君闻讯此案后,很可能还会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这块土地主张权利……凡此种种的,在你还没有接触到实体问题时,就已被“程序”弄得“筋疲力尽”。
“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电影电视看多了,人们普遍认为,古代官府办案经常是“刑”“民”不分,不管被告原告,进得大堂来,不问青红皂白,先打三十杀威棒。
寡妇阿龙诉状及敦煌节度使曹元忠受理批语
但从此案审判的过程、结果来看,没有“民事案件处理刑罚化”的痕迹。作为一个丧夫失子、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寡妇阿龙的地产纠纷案得到了当地官府的重视和及时受理。办案官员都押衙王文通在独立调查过程中,没见他受到什么干扰;他将调查得到、并对“词理一一分析”的笔录如实呈递给节度使曹元忠,也没见到其中徇什么私情。而曹元忠对此案最后的判决更是令人信服,不但快捷,而且非常公正。
敦煌佛像
事实上,我国传统法文化作为千锤百炼的结晶,自有其灿烂价值。敦煌阿龙案体现出的那种富于人情味的和谐功能、那种防微杜渐的内省模式、那种因事制宜的情节理论,或多或少含有超越时代的意义。
最后着重说一句,阿龙案文书原件于1900年出自甘肃敦煌莫高窟藏经洞(敦煌研究院编号莫高窟第16号窟),1908年被法国人伯希和窃走,今藏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
《敦煌》第六集《家住敦煌》剧照:法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阿龙案卷宗
“敦煌者,吾国学术之伤心史也。”不仅仅是敦煌写本,包括彩塑、壁画在内的各种敦煌文物数万件,在那个纷乱的年代,被众多外国人强取豪夺,散落于世界上十多个国家。(张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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