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0)浙绍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1、(有删节)。
2、由于原告给付上述彩礼是以与被告王某乙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现婚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原告以彩礼收受人即被告王某甲为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原告要求其返还彩礼,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3、对于具体返还彩礼的内容及数额,该院认为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原告主张返还彩礼110000元,该院不予支持。该部分彩礼的具体返还金额,该院酌情确定为80000元。被告王某甲以原告给付上述彩礼的事实不存在为由拒绝返还,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采信。
4、另,原告主张返还给付被告王某乙见面礼金36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金手链一条并要求返还,因两被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举证规则,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该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王某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单某80000元;
二、驳回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无新证据提供,本院二审认定事实和一审查明相同。
1、本院认为,单某与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事实无争议。
2、(有删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王某乙与单某因故终止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单某要求王某甲返还彩礼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支持单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1、由于原告给付上述彩礼是以与被告王某乙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现婚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终止恋爱关系,故原告以彩礼收受人即被告王某甲为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原告要求其返还彩礼,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2、对于具体返还彩礼的内容及数额,该院认为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原告主张返还彩礼110000元,该院不予支持。该部分彩礼的具体返还金额,该院酌情确定为80000元。
3、二审认定:王某乙与单某因故终止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单某要求王某甲返还彩礼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支持单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效】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裁判文书网——(2010)浙绍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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