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说的实际施工人指的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至于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则需要看案情具体情况。
但在实践中,有时候,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会约定仲裁条款,那么,如果有此类约定,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越过仲裁条款直接起诉发包人呢?对于这一点,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本文将结合最高院的一些司法实践裁判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观点一:可以越过仲裁条款起诉发包人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75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排除人民法院主管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必要条件。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其目的是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代位权诉讼性质不同。
因此,该条款并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故,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该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观点二:不得越过仲裁条款起诉发包人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70号
在本案的裁判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和业主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涉及到原告与承包人、承包人与业主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承包人和业主方在签订合同时,曾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
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纠纷,亦应按照条款的约定,交由合同中所提及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建永观点
同样是最高院做出的裁判,两个案件的结果却不同,这跟具体的案情也有关系。一般来说,建永律师更认同第二类观点,即实际施工人不得越过仲裁条款直接起诉发包人。因为从形式上看,实际施工人系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等于是继受了承包人的合同权利,这牵扯到了其自身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多重工程款结算问题。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产生工程款争议后,理应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理论上来讲,实际施工人继受了承包人的权利,那么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应当同样有效。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越过仲裁条款直接起诉发包人,等同于为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逃逸仲裁条款的约束提供了合法通道,侵害了善意相对人(发包人)依法仲裁的权益,有违公平正义。
结语
在建工领域,实际施工人也分为“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与“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两种情况,其中,挂靠人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都存在争议,更遑论越过仲裁条款了。
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实际施工人最关键的点是要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只要能确保质量合格,那么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无论是向承包人还是发包人主张权利,都能让自己的工程款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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