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分享了关于劳动者工伤保险中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工伤认定特殊情形处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等7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在依法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我们继续介绍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内容。
一、工伤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和交通、食宿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里还有三点需要注意的,一是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即停工留薪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二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因工致残待遇。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分别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具体享受的待遇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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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送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图所示: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领取工伤保险送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是拒绝治疗的。但是,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九、部分特殊情形的处理。一是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二是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确认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这里面还有一些补充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有关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作,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是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这里需要注意,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五是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六是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是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 工伤保险。
八是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九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好了,以上就是跟大家分享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内容,这些内容都跟我们劳动者息息相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因篇幅有限,具体内容就暂不展开说了,我们将在后面继续不间断地陆续分享。今天就暂且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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