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该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1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
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是原告(申请人)保全被告(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可是继承案件往往是保全被继承人(死者)名下的财产,防止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被转移、处分,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被继承人对于继承纠纷的案件来说,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案外人。这是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和其他所有民事诉讼案件最大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2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三、法院裁定
王于氏、纪令军与夏龙钰、王帅兵法定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吉0204执保599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1年04月09日
原告王于氏、纪令军与被告夏龙钰、王帅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王于氏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继承人王毅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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