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一份遗嘱
公元五年,十月初十,这是汉平帝的元始五年,也是一个悲伤的日子。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胥浦胥浦乡的101号墓主朱夌,在这一天立下了遗嘱。
遗嘱的内容很简单:
四个字——财产分配!
自己病重将死,为了能死的安宁,朱夌特地邀请了县乡官员和三老作证,开始絮叨起了自己的家事。
朱夌开口说,我有兄弟姐妹六人,却有三个爸爸......(内心独白:这就很糟糕。)
一旁的老妪,白了儿子一眼。
朱夌接下来的话,就有些耐人寻味:“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什么意思?
说是希望自己的兄弟姐妹都知道自己亲爹是谁?
感情这老妇人将兄弟姐妹们瞒了十几年,直到今儿才准备坦白?
自然不是,实际上在汉代,确定生父是谁与财产继承权利益攸关,所以朱夌才一上来就先说清楚,免得日后兄弟姐妹们再扯皮闹矛盾。
老妇人有六个子女,三儿三女,女儿名字中都带一个“君”字。
和第一任丈夫朱孙,育有四个孩子:
大女儿以君、大儿子子真、二儿子子方、二女儿剽君。其中的大儿子子真,便是此刻立遗嘱的朱夌。
和第二任丈夫衰近君(很有特色的名字),留下小儿子公文。
和第三任丈夫病长宾(也是很有特色的名字),留下小女儿弱君。
至此,一家人被安排地明明白白,接下来,就该老母亲分配家产了。
02分配家产
老太太说:小儿子公文十五岁离开家,去自立门户(结婚真早)。“未尝持一钱来归”,从未贴过家里一个铜子儿(母亲的怨气隔了两千年依然新鲜如初)。
大儿子子真(朱夌)和二儿子子方成家时,我都给了田产(如同给儿子买房)。二女儿剽君和小女儿弱君嫁得不好,家里没钱,我又在今年四月接济了四块地给两人种。
本来子女们相安无事,可以从此过上幸福的生活,谁知人生的编剧就是不让主角喘口气。
没有给家里贴过一毛钱的公文居然在外头打了人,坐了牢,变得一无所有。“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
老母亲嘴上埋怨公文不顾家,心里还是放不下,于是在大儿子朱夌的遗嘱中说,原先分给剽君和弱君的田地,要在今年十二月(遗嘱写于九月)收回来,转给公文,给他留口饭吃,但不允许他把地卖了。
你瞧瞧,你瞧瞧,父母对小儿子的偏爱,还真是无论古今!
03关于改嫁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两汉时期,寡妇再嫁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而且不分上下阶层。
举个例子,金枝玉叶高贵如公主,也能再寻驸马。如西汉元帝的妹妹敬武长公主,初嫁富平侯张临,寡居之后又再嫁高阳候薛宣。
再看官宦阶层,我们熟悉的在北海牧羊的苏武,在被匈奴扣押长达十九年,生死未卜时,他的妻子也改嫁了他人。
至于平民阶层,临邛富人卓望孙之女卓文君,便是寡居之后再嫁司马相如。而陈平之妻张氏,先前嫁过五个男人均死,“人莫敢取”,最后嫁给了陈平。
有意思的是,从学者统计过历代节妇、烈女的数字来看,整个汉代节妇仅有22人,而人口史上的统计数字表明,西汉最高人口达6000万、东汉时也超过6000万,两相比较的话,汉代寡妇守节的堪称寥若星辰。
所以,这封遗嘱中朱夌的母亲“妪”,能够前前后后嫁了三人,也就不足为奇了。
04女性户主
但,我们还是从字里行间看出了一丝端倪。一个女人能嫁三次,关键还能嫁得出去,要么是因为这女人国色天香,要么就是这女人家境优越。
朱夌的母亲“妪”会是哪种情况呢?
我个人认为,极有可能是后者。“以色事人,色衰而爱弛”,但财产却不会。
所以,我们翻看《汉律》中,会发现有这样的记载:若寡妇去世,其继承人的顺序是:前夫的儿子、与后夫所生儿子,接着就是后夫。
也就是说,只要娶了寡妇,就可以得到她前夫的财产以及她的嫁妆。这项法律的出台,变相地鼓励民众娶寡妇,这也就造成在西汉失婚女子不愁嫁的重要原因。
然后,我们回到遗嘱中去看看,就发现了几点猫腻。
老妇人第三任丈夫是病长宾,即使丈夫死了,她也算“病家人”吧。弱君是她跟病长宾生的女儿,公文是她跟第二任丈夫衰近君生的儿子。老妇人叫现任丈夫的女儿把地退出来,转给前一任丈夫的儿子,这算怎么一回事?
还有,她跟第一任老公生了大儿子子真(朱夌)和二儿子子方,这两人也拿到了地,难道那些地是亲爹朱孙留下的?
而且,子真即朱夌把六姊妹召集到一块儿开会,怎么看都像这个家族的大家长。所以,难道母亲改嫁两次了,大家长仍然是第一任丈夫的儿子?
所以有专家推测,老妇人的后两任丈夫可能都是入赘的。(衰近君与病长宾委屈巴巴)
妪本身曾经主持过家政,可能是在原配丈夫朱孙去世后不久,便将田产分成四份,四个子女各得一份。扬州仪征县胥浦乡地处长江之滨,难免受到江南之风俗熏陶。
“江左不讳庶孽,丧家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既然媵妾都可以主持家政,嫡妻更能如此,只不过等儿子长大之后,便需要交出权力,由长子主持家事。
1983年,湖北出土了《张家山汉简》,其中包括汉朝法律——《二年律令》,有一片简牍的明文规定,让我们找到了相关证据:
“死毋子男代,令父若母, 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 毋女令孙, 毋孙令耳孙, 毋耳孙令大父母, 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
意思是说,男子死后,守寡的妻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排在公婆、儿子之后,是第三顺位继承人,女儿排是第四顺位继承人。
如果丈夫死后,在没有儿子、父母的情况下,守寡的妻子可以办理正常的立户手续,作为一家之主来管理和支配家庭的所有财产。成为户主的寡妇可以获得国家按律授予的田宅 ,同时继承去世丈夫或者父亲的爵位等相关权益。
讲完了妪本身,我们再来讲讲她后两任丈夫,即赘婿。
05关于赘婿
千万别被“歪嘴龙王”这样的现代赘婿带偏,古代的赘婿你要敢和别人歪嘴,那可是分分钟要被拉上战场去做炮灰的存在。
以秦朝为例,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派五十万大军出征岭南。这五十万大军,其中便主要由“尝逋亡人、赘婿、贾人”构成。
其中“尝逋亡人”指的是曾做过流民与野人者,这类人有摆脱国家户籍控制的前科,属于“不合格百姓”;贾人就是商人,秦王朝以耕战立国,商人一直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赘婿与这两类人并称,被秦王朝列入炮灰第一梯队,可见其地位之低下。
到了汉代,也没好到哪去。汉武帝太初四年(前101年),又“谪发七科谪”讨伐匈奴。
所谓“七科谪”,即罪犯、亡命之徒及其他社会地位低下者共7种人,即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这就叫“七科”。
所谓“七科谪”,其实就是七种优先级的炮灰,赘婿还在其中。可以看到其实后四种实际都是商贾之家,所以谪发的对象主要为罪吏、亡命、赘婿、贾人四类。
其实,不难发现,汉代对于赘婿的规定有明显沿袭自秦代的影子,而汉代这种对于赘婿的国家歧视行为,据贾谊讲,可能与秦国、商鞅变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意思是说,商鞅变法抛弃了礼义与仁恩,只想着汲取,搞了两年,秦国的社会风俗就坏掉了。有钱的家庭,儿子一旦成年便要分家;穷困的家庭,儿子一成年便要去做赘婿。
有钱的商人,因为不事生产被商鞅打压;没钱的赘婿,因为怠而贫困被商鞅打压,所以这两者之所以能够成为铁杆炮灰,与当时强调耕战立国的大秦政策密不可分。
关于“赘”的最初含义,汉代的颜师古注曰:
“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疣赘,非所应有也。”
这里将赘婿比作是人身体上的疣子,不痛不痒却没什么实际作用,可以说不仅生动地揭示了赘婿的附庸性质,也顺带着将其独立人格也进行了全面否定。
毕竟,在传统宗法制社会中,赘婿非但没履行婚礼的正统聘嫁,反而放弃了自身本宗,去继承女方家财,这就会被时人看成是不事劳作、趋利背伦之举。
所以你看,秦汉时代的赘婿地位之地下,几近于奴隶,所以“妪”和第二任丈夫衰近君生的儿子公文,以及与第三任丈夫病长宾生的女儿弱君,最初是没有继承任何田产的。
只不过,人非草木,孰能无情。
弱君嫁得不好,老母亲接济了她田产;公文犯了事穷困潦倒,老母亲直接把两个女儿的田地收回,一股脑塞进了小儿子怀里。
哎,这就是人性呐,千年未变。
我为什么喜欢这套简牍?因为它让人看见了两千多年前的烟火人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