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需要被教导,需要不断提醒;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人不狠,站不稳。
但这个“狠”指得不是好勇斗狠。
单方面的暴力施加。
而是说行事果断,做事雷厉风行。
坚强,让人能够依靠。
树立自己的威严,而并非是去伤害弱者。
徐老二(化名)明显就属于暴力有余,而自我管控不足。
曾因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
后来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徐老二和妻子徐某离婚后,儿子徐波(化名)跟随徐某生活。
虽然离婚了,但是徐老二经常去徐某经营的足疗店找她,探望徐波。
徐某也是和徐老二时有争吵。
徐老二的举动,也是引发了于某的不满。
双方也发生过争吵。
于某是徐某的客人,两人关系比较比较亲密。
一日上午。
徐老二驾车来到足疗店看儿子。
徐某和其发生争吵,徐老二驾车离开。
而在下午,徐老二酒后拉着姜某、韩某以及其儿子韩某1等人再度来到足疗店。
将车停在店门口后,徐老二再度和徐某发生争吵。
之后徐老二一行人离开去附近的饭店吃饭。
而在徐老二走了之后,于某和于某1以及秦某、徐某等人商议。
“如果徐老二再来就揍他”
于某还购买了工具放在足疗店备用。
当天晚间近9点左右。
徐老二等人酒后回到停放车辆的足疗店门口。
正好是遇到了于某和徐某。
徐老二等人就叫了一声,随即于某和姜某以及徐老二发生争吵。
于某摆手让徐老二等人进店。
(于某1和秦某在店内等候)
不过徐老二等人没有进去,退到了店门外停车的地方。
于某跑回店内后,喊上等候的于某1、秦某。
之后于某、于某1、秦某几人拿了棍子就出去了。
在门外于某和徐老二以及姜某吵骂。
过程中于某有挥棒的动作。
徐老二直接是从车的后备厢拿了刀子去追赶和捅刺于某。
于某边后退便用棍子打徐老二。
而于某1和秦某也在后边追打徐老二。
于某被徐老二用刀子划中,受伤倒地。
于某1准备上前扶于某时,被徐老二用刀子通刺到胸部。
而徐老二则是前胸后背及左臂被打伤。
经鉴定,于某伤情系轻微伤,于某1比较严重系重伤二级。
徐老二为轻微伤。
后续徐老二到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伤害于某以及于某1的过程。
缺舟:
法院原审经审理后认为。
徐老二在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致一人重伤,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徐老二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
可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徐老二有犯罪前科情况,并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
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宣判后,徐老二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定。
案发时,于某以及于某1还有秦某确实持工具进行威胁和恐吓徐老二。
徐老二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
可以说是具有防卫性质。
但本案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为徐老二在实施防卫的时候,存在持刀追赶、捅刺的行为。
当于某受伤,于某1准备上搀扶,秦某因被追赶而远离徐老二。
此时,三人已经不再对徐老二具有攻击的能力。
徐老二本身所面对的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
但仍然捅了于某1,致其重伤。
防卫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认定是防卫过当。
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合相关说法证据,二审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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