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收到确切的录用通知就可以准备入职了,这份录用通知书从法律上属于一份要约。是用人单位发出的一份通常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的一份要约。劳动者收到该要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达成合意,入职的时候再正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很多人对于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有一些疑问。因为两者有重合的部分。往往对于一些事项均有提及。那么如果两者对于某事项的记载不一样,或者出现录用通知中有提及,但是劳动合同中未提及的情况。应该如何认定两者的法律效力优先级以及效力问题。
案例陈述:
2013年12月,胡某应聘某石油技术公司市场总监一职。经过几轮面试,该公司向胡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在录用通知书中,公司除注明胡某的职位为市场总监,月基本薪酬为36000元以及主要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等内容外,还允诺 “凡在公司工作满1个年度, 且至当年12月31日尚未离职的员工, 公司将会在第二年度的2月份之前向其额外发放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年度服务奖励”。
胡某接受了该公司的录用并很快入职。然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胡某发现,劳动合同中的的一些内容与录用通知有出入:工作岗位变为市场部经理,月基本工资为3万元,每月绩效奖金为6000元,且要根据公司的业绩以及员工的个人表现情况确定。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公司部门架构做了调整,胡某虽然是经理,但仍然是市场部的总负责人;而6000元的绩效奖金,只要公司运营良好且胡某胜任工作,他就一定能拿到。
胡某虽然有些不满,但最终还是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此后,公司每月按3万元的标准向胡某发放基本工资,但绩效奖金因该企业效益总体不好从来未兑现过。2015年2月,已经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胡某发现,当初公司在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1个月工资的年度服务奖励也竟然没有到账。于是,胡某便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疑问。他得到的解释是:“入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体现年度服务奖,无论从时间还是效力上来看都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你不能要求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的有关内容享受年度服务奖金。”胡某不服,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补发每月的绩效奖金以及年度服务奖。
本案中,该公司并未约定录用通知书的生效期限,也未在劳动合同中就是否保留年度服务奖励做出约定。因此,公司应当向胡某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年度服务奖励,但胡某要求的每月6000元的绩效奖金,则可以不予支付。
裁判依据
本案例中的纠纷有两点:一个是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每个月6000元的绩效奖金;另一个是是否应该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年度服务奖励。这两个问题恰好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实务司法中的审判人员对于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记载事项不一致或缺失时,优先级和效力认定问题。首先从不一致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后成立,对于月基本薪酬的约定与录用通知书不符。此时可就此事项认为是重新做出了要约和承诺。此时就基本薪酬这个问题,就效力的优先级而言是以劳动合同为准。所以用人单位无需补偿劳动者每个月6000元绩效奖金。而就年度服务奖励这个事项,劳动合同中未做约定,同时劳动合同也未提及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所以从法律上看,该录用通知书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支付年度服务奖励。
所以广大劳动者在职场中,对于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应该更加注意两者之间缺失未提及事项以及记载不一致事项,避免之后因当初约定不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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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案例摘选自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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