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游戏公司仍保留强势的“甲方”思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诸未静 上海报道
资深玩家小张注册了两个游戏账号同步游玩,并以4万元的价格将一个账号的稀有道具“诛仙剑”出售给他人。不久之后,他登录游戏时发现,第二个账号也被封号处理。
对簿公堂之后,游戏平台表示,封禁第二个账号的真实原因并非作弊,而是由于用户私下交易账号及游戏道具,违反用户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游戏平台对协议条款有“最终解释权”,应当按照游戏平台的理解对封停账号的协议条款进行解释。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网络游戏服务的经营者,游戏平台在协议中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对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该条款违反民法典有关无效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早在2010年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就已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近几年,全国各省、市工商部门也陆续下发规定、通知,告知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不合规。为什么十几年过去以后,还有这么多包括游戏平台在内的商家还在使用“最终解释权”这一类“强势”的表述?
游戏平台有“最终解释权”吗?
回归到案件本身,当小张发现其没有违规行为的第二个账号被封禁后,游戏平台答复称,因其在短时间内连续获得两件顶级装备,存在作弊嫌疑,故封停其账号。
小张认为,自己并未使用作弊手段获取游戏装备,因此将游戏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解封第二个账号并恢复账号内游戏道具。
游戏平台表示,封禁第二个账号的真实原因并非作弊,而是由于用户私下交易账号及游戏道具,违反用户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游戏平台对协议条款有“最终解释权”,应当按照游戏平台的理解对封停账号的协议条款进行解释。用户协议中关于“封停账号”的规定适用于用户名下的所有账号。也就是说,封停账号措施不仅针对违规的第一个账号,还可以覆盖到与违规行为没有关联的其他账号。故游戏平台有权对第二个账号采取封停措施。
小张则认为,封停措施应当仅针对违规账号,游戏平台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网络游戏服务的经营者,游戏平台在协议中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对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该条款违反民法典有关无效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
双方当事人对“封停账号”条款的适用范围亦存在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封停账号”条款系游戏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为:封停账号的范围仅限于参与违规行为或与违规行为具有关联的用户账号。小张名下的账号②并未参与账号①的交易过程,亦无其他违规行为,故游戏平台封停账号②的做法缺乏协议依据,违反约定。故责令游戏平台立即解封账号②,并保留账号内游戏道具。
部分游戏公司仍保留强势的“甲方”思维
杭州互联网法院分析,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签订有网络服务协议,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若发生争议,则依照协议内容解决。该协议通常由平台方制定,存在大量格式条款。但是平台方可以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但无最终解释权。“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类似条款应属无效。
“显然个别游戏平台的法律合规工作仍不到位。”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刘嘉明博士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主要由三方面因素导致:表达惯性、法律审核欠缺和场景细化不到位。
他分析,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普遍见闻过“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本公司所有”这样的表述,特别是在有奖销售的活动中,因其看起来“法言法语”而且“周延、安全”,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人出于惯性,在起草合同、公告时很容易信手拈来,又造成了更大规模的传播。
他还指出,真正值得思考的,是起草者为什么要使用这样的表述?其实是希望在未来实际履行合同的各种“场景”中,自身都不会因为合同约定的疏漏而陷入被动。这一初衷是应当被理解和尊重的,但是起草者可能缺乏对“场景”进行细化、列举、抽象为合同语言的专业能力,转而只能使用“最终解释权”这样概括但不合规的表述。
诺诚游戏法团队负责人朱骏超也向21记者进一步分析,近年来保护互联网用户权益的立法越来越完善,很多“霸王条款”早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就已经被认定无效,但有些公司还保留“最终解释权”一类的表述,是停留在过去“甲方”地位来设置条款,用强势地位来保护自身权益。
玩家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游戏平台怎么做合规?
不论是身为游戏用户还是其他服务的消费者,2C业务(面向消费者的业务)的行业实际决定了,“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势必要比“一对一协商”的合同更为常见。
刘嘉明建议游戏玩家从“签约”到“履约”都随时养成保留这些合同和沟通记录的习惯,在争议发生时证明相关内容为违法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诺诚游戏法团队合伙人姚伊新则具体建议,普通游戏用户在登录游戏平台时,需要仔细阅读平台弹窗提醒阅读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不要直接勾选登录,否则可能都不清楚平台到底收集了哪些信息、收集用途、协议是否有“最终解释权”这一类侵犯用户权益的“霸王条款”,如果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及时向工信部网站投诉,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来保护合法权益。
作为网络服务的经营者,游戏平台又该针对类似的争议提前做出哪些合规处理呢?刘嘉明分析,法院指出游戏平台(经营者)没有“最终解释权”,但是不意味着游戏公司对条款的解释就绝对不会被法院采纳;法院并非否定该案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而是在该条款可能的各种解释中,依法采纳了“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内容是正当合理的,仍然会被法院作为审判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他给游戏平台(经营者)的进一步合规处理建议是,游戏平台(经营者)仍然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但要注意:不仅不能排除自身主要义务和消费者主要权利,而且表述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无歧义,避免被多种解释的可能。
“在网络服务协议等格式文本的起草上多下功夫,规避合同风险是对的,应当通过对各种可能的‘场景’作出尽可能细致的列举,辅以适当的兜底条款。”他分析,以本案为例,法院如此判决的原因,是在“最终解释权”和“格式条款”被打掉之后,游戏平台再没有其他支持封停账号的“协议基础”。如果事先约定完善,结果或将是另一番景象。
(作者:诸未静 编辑:蔡姝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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