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强调:
特级资质申请重组、合并、分立,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涉及跨省转移资质重组、合并、分立事项办理,将向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调查函,核查资质转移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后再予以办理;
原文如下: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涉及跨省转移资质重组、合并、分立事项办理,我厅将向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调查函,核查资质转移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后予以办理。
二、重组、合并、分立后的建筑业企业,按相应专业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人员配置。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重新核定需考核企业主要人员,其他材料要求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流程中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厅不再重复受理。
五、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1年2月5日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
安徽住建厅:有以下行为企业撤销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严格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有关工作的提示函,明确:
业绩核查实行责任追溯制。一旦发现核查材料弄虚作假,撤销其资质证书,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并全省通报批评。
强化信用约束。对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承诺等方式申报、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因资质撤回、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原文如下:
关于严格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有关工作的提示函
建市函〔2022〕8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告知承诺制事后核查工作,严厉打击虚假业绩骗取资质现象,确保住建部试点工作“接得住、管得好”,现就严格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压实核查责任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核查部门及主办人员,将项目实地核查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档案查阅相结合,严格落实核查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核查人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承担责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业绩核查汇总表必须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必须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落实责任追溯
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工程项目信息及报送的业绩核查资料,实行责任追溯制。一旦发现核查材料弄虚作假,对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撤销其资质证书,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并全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以及伙同社会上非法机构、不法分子相勾结的各岗位核查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信用约束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承诺等方式申报、骗取资质的企业,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因资质撤回、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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