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
注
1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3
安康市汉滨区川西坝子红码头火锅总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川西坝子红码头火锅总店
李伟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6
2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4
安康市汉滨区知味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知味餐厅
熊波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6
3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5
安康市百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百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杨丽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7
4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7
安康市汉滨区煨仙鲜汤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煨仙鲜汤火锅店
刘金秀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7
5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396号
安康市汉滨区口福缘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口福缘火锅店
马芳
使用的餐饮具经检验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7
6
安汉市监处罚〔2021〕165号
汉滨区谭志成小吃店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汉滨区谭志成小吃店
张佳红
经查,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8元,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4
7
安汉市监处罚〔2021〕166号
安康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天泉商贸有限公司
汪红林
经查,该店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1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1.8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01
8
安汉市监处罚〔2021〕164号
安康市汉滨区何珍珍擀面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何珍珍擀面皮店
何珍
经查,该店经营的“餐具(盘子)”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21.6元,当事人未查验留存黄豆芽加工方的资质证照及合格证明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01
9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1号
安康市汉滨区跃盈门水产批发零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安康市汉滨区跃盈门水产批发零售店
吴春苗
经查,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04
10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2号
安康市汉滨区冉立荣商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安康市汉滨区冉立荣商店
冉立荣
经查,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04
11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3号
安康市汉滨区永绪卤菜店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案
安康市汉滨区永绪卤菜店
罗永绪
经查,该店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13
12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104号
安康市汉滨区苏强兵卤菜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案
安康市汉滨区苏强兵卤菜店
苏强兵
经查,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13
1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2〕1号
安康友好中西医结合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安康友好中西医结合医院
柯建雄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05
14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58号
安康市汉滨区文昌爱康诊所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文昌爱康诊所
刘康
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9
15
安汉市监当罚〔2022〕01-401号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党校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党校路店
甄美英(负责人)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12
16
安汉市监当罚〔2021〕01-457号
安康市汉滨区刘开金诊所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案
安康市汉滨区刘开金诊所
刘开金
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商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9
17
安汉市监涉刑移〔2021〕01号
李忠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李忠奋
李忠奋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移交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1.11.16移交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1年1月案件
18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53号
安康市汉滨区点点红干货批发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点点红干货批发部
汪海浩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19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52号
安康市汉滨区王赛老九腊肉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王赛老九腊肉店
王赛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20
安汉市监当罚〔2021〕1-551号
安康市汉滨区禹老五香辣鸡店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安康市汉滨区禹老五香辣鸡店
禹贵春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2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87号
安康市汉滨区幸福满楼农家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安康市汉滨区幸福满楼农家乐
罗先芳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4
2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185号
安康市汉滨区罗乙棐餐饮店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案
安康市汉滨区罗乙棐餐饮店
冯娟
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5日内主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来源: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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