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先生:我是一名司机,我在网约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开网约车,签了6个月合同。开了2个月后,因我租赁的车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也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有关部门通知我开网约车属于不合规行为。我到网约汽车租赁公司想提前把车退掉,可公司称合同未到期,押金5000元不退还。请问,网约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解答】
许辉丽(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且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租车合同约定的押金一般是为了确保您不会发生违约行为,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损坏车辆、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不擅自提前退租等。根据您所述情况,网约汽车租赁公司的运输车辆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您个人也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导致不能实现租车合同的目的,合同双方对租车合同未能继续履行都有一定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网约汽车租赁公司无权以租车合同未到期为由没收您全部押金。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整理)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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