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摘录自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 译)的译者序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我们不难想见,扩展秩序最大的益处,便是它为每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大多数都不是“知其所以然”的知识)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制度空间。随着分工与贸易的发展和产权制度的确立,个人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私人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这也是令赞成集体主义目标的人对市场制度十分不安的一个重要原因,哈耶克在讨论“神奇的贸易和货币世界”时,对此有十分生动的描述。这种个人知识因为用途不明而让人担心,因此总是有人试图对它们作有计划的利用,但是他们却面对着一个无法克服的困难,即如哈耶克所言“不知道的也是不能计划的”:这种知识的分散性、多样性和易变性,决定了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头脑能够随时全部掌握它们。为了让这种个人知识服务于社会,就只能依靠市场这一超越个人的收集信息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但“分立的个人知识”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更重要的是,它还会不断扩大参与协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在天赋、技能和趣味上的差异,从而大大促进一个多样化世界的形成。这进一步增强合作的群体的力量,使它超出个人努力的总和。
由此可见,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以分工为特征的人类生活的多样性,与使它得以存在的秩序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得益彰的互动关系:“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变得无限广阔。”这种制度另一个极为奇特的作用是,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再也没有必要像在小团体中那样必须追求统一的目标,他们可以完全互不相识,只根据个人能力和价格引导去安排自己的生活目标;它可以让人们(哈耶克借用他最尊敬的大卫·休谟的话说)“为别人提供服务,这无需他怀有真诚的善意”,“即使是坏人,为公益服务也符合他的利益。”
限制权力的新视角
被众多论者所忽略的一点是,从哈耶克的这一立场,我们可以逻辑地推导出对政府权力应当加以限制的结论。我们完全可以把哈耶克从知识利用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的论证,视为他对传统政治理论做出的一项重要贡献——它使我们可以避开自霍布斯以来在人性之恶(即“人人为敌的原始状态”)问题上的形而上学主流观点,把限制权力的必要性建立在知识传播的原理之上。
站在这一立场,我们不必再单纯以性恶论或“权力导致腐败”之类的传统判断来解释限制权力的必要。我们不妨假设人性本善,由此使限制权力的必要失去根据。但是用哈耶克的话说,“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如果用强制手段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目标上,会使每个成员之间相互合作的努力受到破坏,因为“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觉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的形成”。这就是说,即使行使权力的人动机十分高尚,由于他无法掌握许多个人根据变动不息的信息分别做出的决定,因此他不能为目标的重要性等级制定出一个公认的统一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其范围也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
这个结论好像与一切劝人行善的道德体系作对,故有可能让许多人难以接受。然而,我们从哈耶克的知识理论中,并不会得出他反对造福于民的观点,而是只会对其方式提出更深一层的疑问:“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因为在扩展秩序中,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人,“如果严格地只去做那些对具体的他人明显有利的事情,并不足以形成扩展秩序,甚至与这种秩序相悖。市场的道德规则使我们惠及他人,不是因为我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它让我们按照正好可以造成这种结果的方式采取行动。扩展秩序以一种单凭良好的愿望无法做到的方式,弥补了个人的无知,因而确实使我们的努力产生了利他主义的结果。”
显然,在这种秩序下,人类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展,使“普遍的、无目标的抽象行为规则取代了共同的具体目标”。因此,国家这一强制性力量与过去的部落统治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没有必要再为整个共同体制定统一的目标并集中财富去实现这一目标,而只需把自己的功能限制在提供公共安全和保障产权与公正规则的实施上。这里涉及的“国家的无目标性”的问题,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着墨不多,但它却与哈耶克在此书中一再强调的“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追求不同目标的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想有必要在这里多做一点说明。
在写于 1967 年的《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乱》“一文,哈耶克采用“nomocracy”和“teleocracy”这两个有些古怪的概念来区分两种秩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译为“规则的统治”和“目标的统治”。在扩展秩序中,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是不可以被定义为所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的,它只能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目标,而是仅仅提供一个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个人目标的架构。从这个意义上说,“nomocracy”是一个类似于自然规律的概念,它属于一个自组织系统(就像宇宙、有机体、结晶过程等一样),既为人力所不能左右,也不服从人类赋予它的目标性。而“teleocracy”则是与有不同具体“teloi”(目标)的“taxis”(安排或组织)相对应。在前一种系统中,其存在的一般前提(具体到人类社会,即“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仅仅在于它能提供一个抽象的、无目标的秩序,人类为在这个系统内自由地生存,也必须服从一些抽象的公正行为规则,国家的基本职责便是为这种秩序提供保证。而在受目标统治的秩序(即每个人的行为序列,社团、企业等等)中,共同利益是特殊利益的总和,即影响到具体的个人或群体的、具体而可预测的结果。哈耶克认为,集体主义者最大的错误,就是经常把这两种不同的秩序混为一谈。他们出于“公正”或“符合理性”的考虑,也想赋予这种“受规则统治的”秩序以一定的目的性,使它等同于“受目标统治的”秩序。
然而,这种受目标统治的秩序,与没有共同的具体目标的、无数人所组成的开放社会,显然是不相容的。正如哈耶克在本书中所言,如果我们希望为全体社会成员保障尽可能多的利用个人知识的自由,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用抽象规则代替共同的具体目标”,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实施这些抽象规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反过来说,一切想把某种统一的目标强加于一个不断成长着的秩序或受规则统治的制度的企图,都会导致开放社会退回到小群体部落社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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