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12月份渔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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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施**在禁渔期内收购、运输违禁渔获物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1日开始利用秀南筏P309船在南日岛东岱码头收购、运输违禁渔获物,8月2日晚2135时在秀屿区埭头镇石城轮渡南码头被执法人员查获。
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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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林**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6日,林**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55***在莆田市辖区大碇屿东北部(25°05.029N,119°13.474E)附近海域停泊时,闽莆渔55***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助理船副且船上林某清、林某仁、李某树3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林**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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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翁某灼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翁**经营的渔业船舶闽闽渔61***在莆田市辖区乌丘屿东北部(25°02.941N,119°32.971E)附近海域航行时,闽闽渔61***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三级轮机长且船上刘某俤、江某、欧某华3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翁**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翁**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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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陈某东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9日,陈某东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50***在莆田市辖区乌丘屿西北部(25°02.708N,119°15.134E)附近海域航行时,闽莆渔50***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二级船长、二级船副、三级轮机长且船上武某营1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某东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东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5
案件名称:戴**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戴**经营的渔业船舶闽闽渔61***在莆田市辖区乌丘屿西北部(25°02.061N,119°18.319E)附近海域航行时,闽闽渔61***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助理船副、三级轮机长。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戴**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戴**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的行政处罚。
6
案件名称:刘**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刘**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泉渔01***在莆田市辖区乌丘屿西北部(25°02.431N,119°18.989E)附近海域航行时,闽泉渔01***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三级轮机长且船上陈某宝1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刘**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刘**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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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庄某彬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庄某彬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惠渔01***在莆田市辖区乌丘屿东南部(24°55.602N,119°32.030E)附近海域电鱼时,闽惠渔01***船上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三级船长、三级轮机长且船上庄某法、庄某兴、康某元3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庄某彬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庄某彬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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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林**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8日、9月14日,林**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福安渔21***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在莆田市辖区湄洲岛大碇屿周边海域从事延绳钓捕捞作业。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林**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林**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拾伍元(¥1065.00);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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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陈**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1日,陈**所有及经营的渔业船舶闽莆渔51***在莆田市辖区小屿东部(25°07.454N,119°09.790E)附近海域停泊时,闽莆渔51***船上徐某飞、徐某煌、游某衡3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陈**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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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王**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你驾驶闽莆渔02***船于2021年10月18日0830时与闽莆渔00***船从平海渔港出海在禁渔区内(平海湾鸬鹚岛北面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
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渔区、禁渔期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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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王某峰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你驾驶闽莆渔02***船于2021年10月18日0830时与闽莆渔00***船从平海渔港出海作业,你船长27.45米,功率为184千瓦,船上只有二级船副、三级船长、二级轮机长,缺少二级船长。
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依据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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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黄**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你驾驶闽莆渔00***船于2021年10月18日0830时与闽莆渔02***船从平海渔港出海作业,你船长26.26米,功率426.0千瓦,船上只有三级船长黄**、三级轮机长王某宇、助理管轮黄某华,缺少二级船长、二级船副、二级轮机长和二级管轮。
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依据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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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黄**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你驾驶闽莆渔00***船于2021年10月18日0830时与闽莆渔02***船从平海渔港出海在禁渔区内(平海湾鸬鹚岛附近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作业。
处罚种类和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禁渔区、禁渔期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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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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