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追缴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度营业税47,101.88元,追补2015年度营业税3,637,981.69元,并加收滞纳金。
深圳税局这份最新处理决定给全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敲了警钟!
2021年1月,国税总局深圳市分局对深圳某一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税务处罚,在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度取得基金管理费、基金业绩报酬、基金认购费等收入共计942,037.57元,未在账簿上记载,在账簿上少列基金管理费、基金业绩报酬、基金认购费等收入942,037.57元,应申报缴纳服务业营业税47,101.88元……,未申报缴纳。
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度取得基金管理费、基金业绩报酬、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返还、赎回费等收入共计72,759,633.55元,已在账簿上记载收入65,961,155.40元,在账簿上少列基金管理费、基金业绩报酬、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返还、赎回费等收入6,798,478.15元,应申报缴纳服务业营业税3,637,981.69元……,未申报缴纳。
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追缴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度营业税47,101.88元,追补2015年度营业税3,637,981.69元,并加收滞纳金。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深圳税局对基金业绩报酬的认定偏向于服务报酬确认收入,同时针对该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而随着近期国税总局对基金业绩报酬收入定性越来越明确,未来针对私募股权基金财务人员而言,通过将基金业绩报酬定性为投资收益的形式进行分配并规避增值税的操作空间将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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