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晚,浙江杭州的龙女士将自己的轿车停在路边,但忘记锁车门,次日凌晨1点20分,车门被素不相识的郭某拉开,他窃取财物未果后将矿泉水倒入油箱,导致车辆部件损毁。经杭州市钱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格为340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和故意损毁财物,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8月27日,龙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郭某的灌水行为导致其车辆故障,更换了多个部件,实际修车金额达7600余元,郭某对此赔偿金额表示无法接受。此后龙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保险方以“此事为故意伤害而非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索赔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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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女士的车子被拖走
龙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前一天晚上6点左右,她将车子停在路边的停车位上,但由于当时忙着带小孩,忘记了锁车,“第二天早上7点半我开车上班,先开了一公里到加油站,加完油之后又开了一公里,全程感觉油门加不上去,在等一个红绿灯的时候,车子直接抛锚了。然后我把车拖到4S店做了检查,他们说油箱里被灌了水。”此后龙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显示,此事于7月1日立案。
警方8月2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6月27日1时许,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龙女士的红旗牌轿车内实施盗窃,最终未窃得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属情节轻微;后将矿泉水倒入该轿车油箱内,造成车辆部件损毁,经鉴定损失价格为3402元,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属情节较重。郭某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均承认违法事实,均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郭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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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女士称,自己与郭某素不相识,完全不明白对方为何要对她的车下手,“我是从警方那里才知道,他在附近的工厂上班,住的地方也离我不远。”油箱被灌水后,龙女士进行了多项检测、维修,并更换了高压油泵、喷油器、燃油管等车辆部件,共花费7600余元,“4S店建议从油箱到发动机,油会经过的部件全部换掉,因为进水了可能会生锈坏掉。”8月20日,警方将郭某抓获,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组织双方就赔偿进行调解,对此龙女士称,“除了修车的费用,我还提出了交通费、误工费等,总共八千元左右的赔偿,但郭某说只能赔三千元左右,那我肯定不满意,调解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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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女士进行了多项检测、维修,并更换了高压油泵、喷油器、燃油管等车辆部件,共花费7600余元
此后,龙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通过车损险进行代位追偿,即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损失,再由保险公司向郭某追偿。
8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不予赔付告知书,拒赔理由为“车损险保险责任,承保的是意外事故;第三方主观故意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故意往油箱加水),不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目前,龙女士正在收集材料,准备对郭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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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表示“车损险保险责任,承保的是意外事故”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甘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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