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
江陵警方加大对涉嫌电信诈骗类
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
最近
江陵县公安局马家寨派出所
成功抓获一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
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
案件详情
11月15日,江陵县公安局马家寨派出所接到公安部下发的“断卡”专项行动核查线索,发现辖区居民魏某,男,26岁,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存在明显异常。
马家寨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展开侦查,但魏某人并不在江陵,而是居住在沙市某小区。
经过两天一夜的蹲守,警方成功将魏某抓获归案。
经讯问,魏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魏某为获得报酬,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江陵县公安局马家寨派出所民警 李晨杰:据魏某交代,10月上旬,在一家网络赌博平台上面,他认识了一个辽宁的网友,对方问魏某想不想快点赚点钱,随即魏某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获得千余元的报酬。
经查,魏某名下5张银行卡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关联15起电信诈骗案件。
目前,犯罪嫌疑人魏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帮信罪”?
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自身“两卡”不应出售
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
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记者:郭佩月、孙煜瑶
图文编辑:黄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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