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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吴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天山生物重组暴雷/信息披露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最新进展】
2021年10月11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山生物证券代码:300313)发布公告: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新23刑初7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19793ff2-f184-40cc-84fc-900bdc3e8819
根据该《刑事判决书》,昌吉州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严惩。……其中,以发行股份115624607股用于支付股份对价17.956504亿元,并完成股权登记,属犯罪既遂,以现金支付对价的5.7679641亿元尚未支付,属犯罪未遂。……本案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8345524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提示】
受损投资者仍可继续起诉索赔,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吴律师进行登记,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自2017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4日买入,并在2019年1月25日及之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获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评论区留言或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4月8日,天山生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0e964aea-6fd7-4bd9-b44d-764fc018a543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山生物、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李刚、陈德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因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关联交易信息、关联方担保、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况,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大象广告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德宏、时任天山生物董事长李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大象广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大象广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天山生物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天山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1月25日揭露后,天山生物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下跌近20%,至2019年1月31日累计下跌26.69%,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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