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在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存在的部分违规问题,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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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4日,某市政府成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年事业单位招聘面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2017年8月18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网站公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方式的公告》。上述《公告》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于2017年8月22日至8月27日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面试,专业评委不得少于70%;面试采取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方式进行,其中,8月25日面试方式为半结构化。
考生蒋某经过资格复审进入8月25日的面试,其报考的是文化馆专业技术岗位,当时面试的考生有3人。音乐、舞蹈、艺术三个专业岗位共有评委7人,其中专业评委4人。2017年8月25日早上7点,蒋某进入候考室。在进入考场面试时,考官(面试评委)增加了才艺展示,面试形式变为半结构化+才艺展示。蒋某没有准备才艺展示必备的道具和乐器等,但是有的考生准备了才艺展示的道具。当时,蒋某就向评委和领导小组成员提出异议,领导小组成员答复让蒋某面试后提出申诉。
面试结束后,蒋某即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诉,要求对8月25日的面试重新进行。市人社局于2017年9月8日作出书面答复:"认为本次面试的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鉴于音乐、舞蹈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性较强,我们在抽调评委时最大限度地考虑了这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评委共有4人,占到评委总数的57%,基本符合专业评委的要求。面试结果有效,不再重新组织面试"。蒋某认为主持面试的评委在面试时增加才艺展示,违反了公示的形式和公平原则,专业评委也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
综上,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市组织的2017年8月25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行为违法,重新组织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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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案涉事由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
本案中,蒋某不是对上级制定的面试规则有异议,而是对人社局执行上级规则行为有异议。蒋某按照政府网站公布的半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准备。但是,在其进入考场后,面试形式改变为半结构化+才艺展示,面试形式改变对蒋某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是故,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做出如下判决:
1、确认被告市政府、被告市人社局增加面试形式的行政行为违法;
2、确认被告市人民政府、市人社局面试评委组成的行政行为违法;
3、由被告市政府、被告市人社局在60日内对案涉面试结果采取补救措施。
总结评述
行政诉讼是一种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
同时,群众利益无小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或对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因此,行政诉讼之外,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
END
供稿:陈 健
审核:邹玉杰
上传:王灿、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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