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茂住建规〔2021〕2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6日
茂名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交付使用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按预售许可证分证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原则。
鼓励建立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指导,各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重点监管资金按茂名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定期公布的市建设工程造价参考经济指标(同一类型项目)乘以监管项目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预售房屋建筑面积50%核定。实行商品房住宅全装修的,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重点监管资金内。
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为一般监管资金。
第二章 监管账户设立
第六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所监管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和具体额度。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专用账户一并公布。
监管专用账户公布后,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每个监管专用账户办理一台对应监管银行的POS机,并绑定监管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预购人的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条 监管专用账户入账金额累计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核定额度50%的,重点监管资金预留比例为监管专用账户入账金额的15%;监管专用账户入账金额累计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核定额度50%(含)以上但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核定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预留比例为监管专用账户入账金额的10%。
监管专用账户入账金额累计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核定额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按照以下方式逐步核减重点监管资金:
(一)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0%;
(二)工程项目排栅落地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
(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
(四)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可提取全部重点监管资金。
同一监管账户或同一预售许可证范围的楼栋,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按照施工进度最慢的楼栋认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担保期限涵盖预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期以及竣工、交付,且单方不可撤销的现金保函,替换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现金保函应当明确兑付条件和兑付程序。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当提供采购合同;
(二)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和用款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一般监管资金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同意使用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使用,并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由:
(一)超出监管专用账户资金可拨付数额的;
(二)收款单位营业范围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且未纠正的。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通知书》准予拨付的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金额,复核后进行拨付。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收支情况等信息提供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于当日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退还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专用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通知监管银行退回该部分监管资金。
第十六条 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茂名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查验合格证明》并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并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的,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茂名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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