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母亲裘某长期对儿子用手扇脸、用牙咬手指胳膊、用皮带衣架殴打、谩骂虐待,当天因儿子把屎拉在台阶上,直接两巴掌把孩子打得撞在台阶上,牙齿脱落,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孩子父亲看着儿子被打,没有阻止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夫妻二人被以虐待罪起诉至法院。(来源潇湘晨报)
#法仪说法#
1、这样的母亲简直就不是人,虎毒不食子,她竟然长期殴打直接把自己的孩子打死了,对这种气愤的行为,孩子父亲竟然也不加以阻止,这种父母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过也有网友指出来一个问题,长期虐待孩子的事母亲裘某,父亲即便是没有阻止,我们可以对他进行道德谴责,为什么他什么都没做却也被以虐待罪起诉呢?
很能理解这个问题,但是法律对这种情况已经有所规定,父亲之所以被认定为虐待罪,恰恰是因为他什么也没做!在法律上这叫做不作为犯罪!
2、《刑法》在特定人物关系中直接规定的彼此之间的作为义务,典型的就是父母子女关系上,也就是说,如果父亲在儿子面对危险的情况下,有能力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不阻止的话,就违反了法律赋予他的作为义务,一旦发生后果,父亲也要承担相应的不作为犯罪责任。
本案中就是如此,即便是母亲一个人在长期虐待儿子,而父亲在母亲严厉殴打的时候就应该站出来阻止,防止孩子受到危及生命的伤害,而父亲并没有这样做,多次殴打没有任何反应,法律上他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3、母亲把孩子给打死了,为啥不认定她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虐待罪呢?故意杀人罪的处罚不是更加严厉,这样才能让她接受惩罚吗?
其实这主要是从母亲当时的主观意图来考虑,检察院可能没有证据证明她当时是想直接把孩子打死吧。如果真的是以打死孩子的意图实施虐待,那就同时构成这两个罪,最终选择重罪处罚。
本案的父母很让人气愤,即便是虐待孩子导致他死亡,根据规定,一般也只能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故意杀人,起点就是十年以上,可我们要靠证据审案,依法审案。在只能认定为虐待罪时,就不能搞情绪定罪,罪行要法定!不然我们和打死孩子的母亲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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