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占田制是一种不立田制的特殊体制,在明清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在形式上属于私人占有。
跟宋元以来相比,明清时国家对土地制度的控制减弱,允许土地的自由买卖,政府还会给予办理手续,并且不限制买卖的数量,私人所有的性质更多了。
这时候,土地的所有权大部分集中在各类地主的手里,而自耕农拥有的土地数量只占少部分。
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出明清土地治理方式,主要还是以土地占有为主的,以准地主为主的土地所有制度。
占田制的具体内容和好处
1.占田制的内容特征
(1)两田皆有,民田为主
明清的土地主要还是分为官田和民田。官田的来源主要是抄没封建割据势力的土地和前代的官地。有很多地方,尤其是苏、松地区的富豪的土地都被登记并没收。
(2)不抑兼并,鼓励垦荒
明清时期,政府通过移民垦荒和募民垦荒等政策鼓励农民大力垦荒。开垦的土地不论是否有原主,原主是谁,所有权均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田。
除此之外,不限制土地的开垦数量,所垦土地免税三年,计税亩数以外的土地都可以免税。
(3)实行永佃制,地权发生分化
宋元时期,随着租佃契约的发展和农民与地主长期增租撤佃的不断斗争,到了明清阶段,已经在定额租的基础上形成了土地租佃的永佃制。永佃权是指,佃农在按照租约按时交租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租种某块田地的权利。地主后续对土地的出租转卖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在实行永佃制的基础上,地权也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一田二主”的局面,即田面权和田底权。
田底权是指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地主有权收租、出卖典当、抵押,但不可以随意撤佃,租额也比一般的土地便宜;
田面权是指佃农可以佃农可以永久租佃土地的权利,除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之外,还有权继承田面权,对土地进行再租佃、出卖、抵押和典当。
(4)实行赋役征银的赋税制度
清朝初期,在明朝“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赋役政策。这项政策将田赋和丁税重新整合到一起,是以田亩为主的税务制度。并且在其中的税役征银制度中,采用的是以银代征,具体由官府雇佣工人代替服役。
(5)放松对户籍的控制
明清时期,统治者为了保证赋役,对人口流动严格控制,并且严密实行人口等级制度。
随着赋役改革和永佃制的实行,农民的日子可以说是越来越好过了,这不仅是因为整体政策改革的利好,也是因为政府此时对其实行了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
占田制的优点
首先:永佃制和地权分化的实行,有效地解决了人多地少的矛盾;解决了农业人口增多和土地集中的矛盾;提高了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粮食的产量。
其次:赋役制度的改革,让农民摆脱了封建枷锁——徭役制度的束缚,农民拥有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自主权,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占田制的缺点和破产
1、 缺点
明清的土地制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形成的,它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地权分化导致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的情况出现。
使得土地产权分离走向极端,不利于市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限制人口与土地之间的流动,抑制了商品经济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是生产关系倒退的表现。永佃制使地主失去了部分土地产权,也就失去了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动力 。
2、破产
土地不断分割、碎化,不利于土地规模的经营,阻碍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的转变。
明清时期国家实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的政策,让好不容易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遭到了严重的打击,中国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得更加困难。明清土地分配不均,兼并严重,贫富差距过大,引起农民不满,起义不断。
农民起义在一方面可以迫使封建王朝变革生产关系,缓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在另一方面,战争给社会生产力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短时间内很难恢复。
于是就造成了农民起义一王朝更替一变革土地制度一土地兼并一赋税严重一农民起义这种死循环。
由此可见,农民起义并不能促进生产关系的大调整,只能促使局部做出改善。中国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迫切的需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
参考文献:《明史》、《明朝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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