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1万元。
2021年4月下旬,芦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破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抓获曹某、周某、甘某、李某等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自洗钱”的犯罪行为。
办案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曹某的毒资支付流水进行分析时候,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使用多个支付宝账号,且支付宝账号间互相有转账记录,曹某的行为涉嫌自洗钱犯罪。
接报后,凭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会同芦溪县公安局及时启动三方联动机制,制定专门的侦查取证方案,通过查证犯罪嫌疑人曹某等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调取相关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记录等,最终犯罪嫌疑人曹某如实供述其为逃避打击,将收取到的毒资通过多个支付宝进行多次转账,以达到将毒资漂白的目的。
2021年6月23日,芦溪县公安局将曹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一案移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19日将此案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芦溪县人民法院于8月10日对此案进行依法公开审理,并于近日作出如上判决。
【供稿:萍乡市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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