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身体接触,隔空猥亵幼女的,也构成犯罪!”近日,安徽毫州公布了一起“隔空猥亵”案件判决书。男子黄某去年3、4月份,网上认识被害幼女(2011年出生)后。为了满足个人性欲,在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对方拍摄并发送其隐私部位视频与照片供其“猥亵”。随后,黄某也将其个人隐私部位的视频与其他淫秽视频发送给被害幼儿。黄某的行为最终被法院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最后,黄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来源:安微网)
以案说法: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交友已经成为许多年轻人的主要社交方式之一。但参与越多,衍生违法犯罪的几率,自然也会越高。所以刑法“与时俱进”将是必然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黄某与受害幼女无任何身体接触的情况下,被定罪的!那么为什么可以认定黄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呢?
猥亵儿童是指以满足个人私欲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不满十四周岁幼童(不论男女)实施猥亵的行为。
首先,构成本罪前提是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童,其次,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使用性交以外的方式进行猥亵的。如有性交方式接触且受害方是幼女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
大家发现没有,刑法规定,只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并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无论幼童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主观故意是为了私欲,且实施了猥亵,即罪成。
具体到本案,黄某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教㖫幼童拍摄隐私部位视频供其观看,还将个人不雅视频与其他成人视频发给幼童观看,其行为的后果,已经对幼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且已达到了黄某的猥亵目的,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黄某得到受害幼儿家长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黄某认罪认罚,也可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黄某的行为已受到法律的制裁,是罪有应得,毋庸置疑!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个人认为,家长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岁孩子,为啥轻易能加到陌生男性为好友,而且还能长时间聊天并互发、互看这种视频,这当中反映出什么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并加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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