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绝对是我国的一处宝藏地方,广南县的八宝米在封建王朝时期曾为朝廷“贡米”;富宁八角则是上乘调料和工业原料,质量居全国第一;而文山、砚山的名贵药材三七,在国内外久负盛名。不过大家也知道,医学是严谨的,一字之差,可能就会酿成严重的后果。
三七的名声很大,但“土三七”却不等同于三七,若是过量服用“土三七”,会造成肝损伤。可由于土三七仅比三七多了一字且两者之间的模样很相似,尽管在味道上两者是不同的,但因误食土三七而中毒入院的情况却不在少数,仅2015年12月一个月,南京鼓楼医院就收治了十例“土三七”中毒致肝损的患者。
那么因为服用邻居家送的“土三七”,结果却中毒身亡,是否可以向邻居家索要赔偿?邻居构成故意杀人罪吗?2020年,浙江诸暨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例:60岁的蒋女士服用邻居家送的草药后身亡,家属要求赔偿71万,法院怎么判的?
事情要从2020年4月蒋女士扭伤手腕说起,蒋女士不小心扭伤手腕,到卫生院进行治疗后,医生为其开具了中药,并向蒋女士告知了相关事宜。如果蒋女士谨遵医嘱,也许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
蒋女士与马某是邻居,都是“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相处和睦,没事就在一起唠嗑,感情很好。因此马某在得知蒋女士扭伤手腕后,便好心的给蒋女士送来了自己种植的“土三七”帮助治,但并未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而蒋女士不想辜负邻居的一片好心,并且她也曾听说过三七具有化瘀止血,活血定痛的功效,于是就把“土三七”和医生开具的草药一块煎,但让蒋女士纳闷的是,她在服用几天后却感觉到自己的身体越来越不适,情况并没有好转,反而还出现了腹部胀大等症状。
蒋女士的儿子宣某也不清楚是怎么回事,不过看蒋女士的情况,还是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为妥当,因此宣某便带着蒋女士前往了医院,起先蒋女士和宣某也都还没有意识到邻居家送的草药有什么问题,但蒋女士已经不容乐观,辗转于各大医院进行救治后,蒋女士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
死亡诊断为:肝小静脉闭塞病(考虑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导致休克,窒息死亡。
母亲离世,宣某感到十分伤心,并且认为邻居马某应当为蒋女士的死亡负责,如果不是马某送“土三七”,且未告知注意事项,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因此蒋女士的家属把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71万。
面对蒋女士的噩耗世、宣某的索赔,马某既伤心又震惊,她怎么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过马某认为自己对蒋女士的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她好心送“土三七”,是属于邻里间的无偿帮助,无主观恶意,并且没有证明可证明蒋女士的死与其送的“土三七”存在有唯一、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中,马某并不是出于想要谋害蒋女士的意图才向蒋女士赠送了“土三七”,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马某应当承担赔偿吗?法院受理该案后结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认蒋某患肝小静脉闭塞症后死亡与服用“土三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马某并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虽然是出于一片好心,但贸然把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药“土三七”交付给蒋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是存在有过错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并不意味着马某要为蒋女士的离世承担所有的责任,蒋女士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得知“土三七”的服用方式和注意事项后,擅自、盲目地把“土三七”加入处方药中煎服,也是对自身用药不负责任的表现,依法应当对其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倘若蒋女士事先得知“土三七”的毒性,却故意损害自己的身体,那么马某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另外这里要说下优势证据规则,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蒋某家属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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