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普法:挂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综上,挂名董、监、高只要在执行职务时签字或其他行为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损失,还应赔偿。
约定执行职务时签字、行为不承担责任无效。
挂名法人、董事、监事、高管,即使和实际控制人签订“如果执行职务或签字不承担后果”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对外没有任何效力。
综上,挂名董、监、高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当公司经营不善时,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收集、整理,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7层707、708。)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