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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智刚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汉寿县纪委监委对汉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智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
刘智刚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下属单位及相关人员红包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高息放贷给工程承建商获取高额利息,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合作单位业务返点费;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
刘智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原则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价值观扭曲,长期热衷于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与职务影响,大肆攫取利益,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不知敬畏,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经汉寿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汉寿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智刚开除党籍处分;由汉寿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汉寿县纪委监委 编辑:邰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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