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个人或企业不得向民企、国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方式馈赠礼物。向公务员或国企、事业单位中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馈赠礼物(含月饼券、购物卡),除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商业贿赂风险外,如果金额累计超过3万元人民币,还会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行贿罪。
- 怎样避免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向作为交易相对方的民企赠送月饼券、购物卡,需要避免直接或间接指定给到一些特定的个人,并做到“公对公”、公开明示,如实入账。如果民企不是交易相对方,而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例如,是交易相对方的股东),则亦应避免向其单位给付高档月饼券、购物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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