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智贸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贸移动)
被告: 蔡某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
智贸移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某某赔偿「因私自盗建××网络和不交回源码」造成的损失100万元。
案件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4年9月24日。
二、工作岗位:前端架构师,每月工资18000元。
三、最后工作日:2020年9月11日。
四、智贸移动主张蔡某某赔偿私自盗建××网络和不交回源码造成的损失100万元:智贸移动主张其公司在线点餐平台网站××与蔡某某在职期间私做的点餐网站××一样,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中签订的保密协议,给智贸移动造成损失,要求蔡某某予以赔偿。为证明其主张,智贸移动提交了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证据,蔡某某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蔡某某称××网站的确是其受第三方委托建立,且蔡某某仅为第三方设计了一个静态页面,其他内容并非蔡某某所做,且主张其受第三方委托建立网站,系由于智贸移动2020年5月1日起单方降低蔡某某工资,蔡某某在无法满足基本生活条件下,利用业务时间接下委托,以此赚取报酬补贴家用。
另外,智贸移动在仲裁阶段主张蔡某某离职后交接工作,具体包括交接××网站源码,蔡某某在仲裁阶段表示愿意配合。
五、仲裁情况:
蔡某某因向智贸移动主张拖欠的工资、年休假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事项,于2020年9月1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诉请。
智贸移动于2020年11月13日提出反仲裁申请,反仲裁请求蔡某某:
1、立即到智贸移动处办理工作交接;
2、赔偿智贸移动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谷歌广告费损失15000元;
3、赔偿智贸移动因私自盗建××网站、盗建acweeklys印刷源码和拒不交回公司千万级软件源码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4、退回智贸移动2020年1月1日至9月11日多领的工资150000元;
5、赔偿智贸移动「因破坏点餐支付页面」导致的营业损失108万元。
该委员会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深罗劳人仲案[2020]3154号仲裁裁决,裁决:
1、蔡某某向智贸移动交接工作,具体内容为交接ChineseMenu餐馆的工作源码、用手机配合登陆第三方的账号及密码以交接工作;
2、驳回智贸移动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智贸移动主张蔡某某私自盗建××网络,该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但其提交的证据为电子证据,未经固化,且庭审时智贸移动未能现场打开原始载体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不予采纳,智贸移动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故其诉请蔡某某赔偿因私自盗建××网络给智贸移动造成的损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智贸移动要求蔡某某赔偿因不交回网站源码所造成的损失的诉请,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该主张,法院对该诉请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蔡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智贸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交接工作,具体内容为交接ChineseMenu餐馆的工作源码、用手机配合登陆第三方的账号及密码以交接工作;
二、驳回深圳市智贸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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