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非法利益,成为了诈骗犯罪的帮手,近日,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为犯罪分子提供“下家”而获刑,究竟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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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被告人高某、谢某在三明市某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高某、谢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明知贷款平台可能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以话术吸引有资金需求的对象添加“上家”QQ号码,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若成功既完成任务,“上家”可根据添加好友数量与高某、谢某进行业务结算。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日益频发,该犯罪不以获利为目的,即使未获利,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会涉嫌犯罪,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切莫想着不劳而获,天上不会掉馅饼,莫要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无畏而被人利用、误入歧途、抱憾终身!
作者:田富泓、辛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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