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种伦理观念后作为历代刑律的重要原则——“亲亲相隐”原则在我国存在逾千年,在古代,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反观现行法律,“亲亲相隐”可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在我所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一男子酒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找亲属黄某帮忙顶包,后黄某因涉嫌包庇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六个月并适用缓刑,但经律师有效辩护,检察院综合考量案件情节后,最终决定对黄某不起诉处理。我所王冰冰律师作为该案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简要做如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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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黄某受其叔叔指使,在明知其叔叔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后,仍然向交警部门谎称自己是驾驶肇事车辆肇事的司机。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包庇罪依法立案,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最初对黄某的量刑建议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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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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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黄某涉嫌包庇罪,属于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接受委托后,王冰冰律师多次会见黄某,同时在第一时间查阅卷宗,与办案单位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良好沟通。
通过与黄某及家属沟通,王冰冰律师充分了解了黄某的犯罪原因,本案事发起因是黄某叔叔让黄某过去帮其处理交通事故,黄某当时以为叔叔只是一般交通违章,并不知道叔叔涉嫌交通肇事罪,且考虑到叔叔之前已经被吊销驾照,所以才为叔叔顶包。但黄某了解到叔叔撞死了一个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后,黄某到交警大队第一次做笔录时即如实供述的案件全部事实,并在笔录中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为此,王冰冰律师准确了解案情,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观点和意见,并向检察院提交请求对黄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听取了律师意见,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现本人从本案情况出发,就涉嫌包庇罪争取不起诉辩护要点进行简要的总结,具体如下:
一、研析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适用酌定不起诉的两个前提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本案为例: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后,以“黄某明知其叔叔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包庇罪”的起诉意见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最初对此建议对黄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面对该不利情况下,只有从上述两项条件作为切入点,说服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包庇罪论处。
就本案而言,黄某并没有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其叔叔电话让黄某过去帮其处理交通事故,黄某当时以为叔叔只是一般交通违章,并不知道叔叔涉嫌交通肇事罪,到达现场后黄某作虚假证明时,交警也尚未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判定黄某已经涉嫌犯罪。因此,黄某完全是在不清楚叔叔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为其做了虚假证明,其并没有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依法不应当以包庇罪论处。
其次,即使认为黄某构成包庇罪,黄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无前科劣迹,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由此可知,黄某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认定犯罪,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这与酌定不起诉两项条件高度吻合,我方以此撰写了意见书并呈检察院。
二、借鉴古代“亲亲得相首匿”刑律原则,体现刑法的人性化
“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宣扬的“亲亲相隐”原则,即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受刑事处罚的原则。当代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延续这一传统立法理念,但是刑法也需以人为本,法律只有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才不致有倾覆的危险,保护亲人乃人之本性。
如果过于追究近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的犯罪行为,显然也难以为普通民众接受,因此“亲亲相隐不为罪”原则也是个案予以考量的酌定情节,另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不管是基于血缘亲情,还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明知不可能期待亲属之间的不可能不包庇行为,却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明显超出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故结合刑法学张明楷观点:犯罪人的近亲属对犯罪人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得以包庇罪论处。
以本案为例:黄某也是念及亲情,应其叔叔要求为其向交警作假证,也完全是合理的本能行为根据这些情节。血亲之情是一种无法用理性去衡量的感情属性,任何人在面对自己的至亲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之时都无法不动侧隐之情。违背人性,禁止亲亲相隐,一味地强求所谓的“大义灭亲”,势必会破坏家庭的和睦,故我方以此撰写了意见书并呈检察院,最终获得了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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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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