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强拆。而强拆则分为合法强拆与违法强拆,违法强拆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拆迁部门在实施强拆后,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来标榜自己强拆的合法性,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笔者以近期蓝秦律师胜诉的一则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是如何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案号:(2021)闽0503行初33号)
刘某的房屋位于泉州市鲤城区,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2018年4月,刘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过低,刘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9月2日,街道办在未对刘某进行告知、也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阻止数百人到刘某房屋处,强行破门而入,使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强制拆除了刘某房屋。
刘某不服,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街道办辩称:刘某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已经阻碍了拆迁项目的进展,不符合公共利益。此外,之前城管局对刘某房屋紧邻的一处违建实施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地基肯定受到了影响,为了避免刘某房屋倒塌危害他人安全,我街道办遂在不影响刘某征收补偿权益情况下,对刘某的房屋实施了“保护性拆除”。
二、案件分析
首先,街道办无法定权强拆职权,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房屋拆迁,拆迁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如果拆迁户无正当理由并拒绝交付房屋,那么可对应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街道办在无法定授权情况下,径行强拆了刘某房屋,实属违法。
其次,街道办称其为了“公共利益”强拆的辩解不成立。征地拆迁本质上系行政机关对老百姓的房屋与土地进行征收,这个征收行为需要基于公共利益的的考量,为了教育、水利、外交、卫生、环境资源保护等是可以进行征收的。简言之,“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前提,但在具体的征收期间,拆迁部门就要严格依法拆迁,本案中街道办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随意强拆刘某房屋,系违法行为。
最后,街道办关于“保护性强拆”的辩解不成立。城管局强拆刘某旁边的房屋,并不能证明街道办强拆刘某房屋的合法性,且刘某房屋地基是否受影响进而导致刘某房屋成为危房,应当由按照法定程序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非仅凭街道办随口一说就成了危房。再者,根据前文所述,“先补偿、后搬迁”系法定的拆迁原则,如果刘某房屋成了危房,这也是拆迁部门的过错所致,那么街道办就更应当及时履行对刘某的补偿安置义务,而非打着“保护”的名义去强拆。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引发的房屋强制拆除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行政强制法》第18、34、35、3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本案中街道办在未与刘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了刘某房屋,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强拆违法,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街道办承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街道办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在法庭庭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强拆合法性,那么其被判决确认强拆违法,显然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拆迁部门称其系为“公共利益”而实施“保护性强拆”时,一定要把握住三点:第一,拆迁部门的拆迁行为是否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强拆前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第三,强拆的主体,是否为人民法院?如果强拆行为不满足以上三点,那么其强拆行为便可能严重违法,建议大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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