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0〕9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8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现将《》(人社部发〔202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程序,统一标准
(一)规范鉴定组织程序
各市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鲁人社规〔2017〕4号)有关要求组织进行,目前还没有制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统一鉴定依据标准
各市人社部门组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执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要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为依据执行。
(三)安全有序组织现场鉴定
各市人社部门要科学梳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和业务环节,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9〕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现场鉴定组织工作,切实抓好风险防控,安全高效开展现场鉴定。
(四)严格依规做出鉴定结论
各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监督,提升劳动能力鉴定的公信力。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提出伤病情症状符合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具体级别及条款的意见。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
二、推进信息化应用,全面支持劳动能力鉴定
各市人社部门要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完成工伤保险认定鉴定经办信息一体化系统。在业务经办方面,各市人社部门要深化“省集中”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确保市级初次鉴定和省级再次鉴定业务上下信息贯通、实时联动,实现相关申请材料数据共享。在公共服务方面,各市人社部门要应用劳动能力鉴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开通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真正打造“在线办、零见面、零跑腿”服务。在现场鉴定方面,各市人社部门要组织建设现场鉴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现场鉴定工作组织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业务环节的监控监管。在信息共享方面,各市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人社内部信息共享;各市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要推进和劳动能力鉴定信息互联互通工作,通过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方便职工减少重复检查,通过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信息的比对,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各市要加强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把纪律挺在前面,牢树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坚决杜绝虚假鉴定、人情鉴定。要加强风险防控,各市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对岗位设置、人员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规程、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事项明确标准和要求;信息系统权限设置要做到安全有效,确保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不断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尽快建立专家鉴定考评制度,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政策和能力培训,切实做好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对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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