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临瑞子
都美竹2021年7月18日发微博喊话顶流明星吴亦凡决战:“吴先生,我给你二十四小时时间准备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网全社会宣告退出中国娱乐圈,永不踏入。”还要求吴亦凡一笔一划手写致歉信微博公示三天72小时,并称其作为加拿大人不配待在中国这片土地,应立马离开中国。
吴亦凡与都美竹事件近日再度掀起舆论热浪,发端于2021年7月8日都美竹发表的微博文章,都美竹称,“经历了不清晰的网络暴力、不清晰的死亡威胁,在我知道事实之后始终觉得难以接受:你同时爱着很多女孩,而我都美竹只是其中一个。”痛斥其与自己身边多名女生有染的出轨行为。
如果是单纯的恋爱感情纠纷,其属于道德范畴所调整,法律并不调整男女之间婚姻关系缔结前的恋爱关系。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去保障的,面对恋爱关系,法律也是无力去调整的,而道德的调整范围远远大于法律,道德蕴含的力量也是巨大的。但即使属于像恋爱这种单纯的道德关系,因为社会公众人物的巨大影响力,人民群众依然希望明星们可以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德能配位,以作品实力服人,而不单单是一个空虚亮眼的人设光环。
但是吴亦凡事件发酵至今,让都美竹称为“难以接受的事实”,好像不单单是指吴亦凡出轨自己身边多名女生本身给自己带来的感情伤害,也指向了一些触目惊心的词汇,“未成年人”、“诱骗”、“受害者”。这些词汇背后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事实真如都美竹所言,那也是令我们难以接受的事实。因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而且是未成年人受害者众多的犯罪行为,这已经触碰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
都美竹在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谈到了吴亦凡涉及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情况,“现在已经不是7个了,7个是7月12日左右的时候,现在远超这个数字,未成年人的状态不太好谈,但是我明确告知你,第一,对方有证据,证据有保留;第二,有两个孩子至今未成年,非常不希望生活被打扰,但是希望吴受到制裁,当然,你可以说她自私,是在利用我,但从我的角度,我可以理解,我们现在正在做工作,别的不方便说。当然,未成年也分情况,有合法和违法的,但对方年纪太小,很害怕,我们在做努力,别的不方便告知。”
在2021年7月18日的微博发文中都美竹亦称,“随着每一个活生生血淋淋的经历在我们面前慢慢展开,随着受害者的受害年纪越来越小,随着从mj到lj,随着单人到多人,我们,已经愤怒了!!!”
如果这些涉及违法犯罪的言论、爆料是真的,那么这已经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吴亦凡事件将变成一个刑事案件,而非娱乐事件或单纯的个人情感纠纷、德道等。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对于本事件,吃瓜群众们除了从道德上关注,更应从法律角度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第一、都美竹称“受害者的受害年纪越来越小”,那么,假若其所言为真,《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被奸淫的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第二、都美竹称吴亦凡这个加拿大人不配待在中国这片土地,那么我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有权管辖吗?第三,2021年7月19日,吴亦凡发文否认都美竹爆料,称“没有什么“未成年”!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随后吴亦凡工作室发文,称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若都美竹这些爆料系捏造、诬陷,其将又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都美竹称“受害者的受害年纪越来越小”,那么,假若其所言为真,《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被奸淫的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奸淫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幼女,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若与已满14周岁且非自愿的妇女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若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轮奸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第二个问题,都美竹称吴亦凡这个加拿大人不配待在中国这片土地,那么我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违法犯罪有权管辖吗?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同时《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因此,在中国领域的外国人除非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否则是不会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会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审判。不会因身份特殊性而与我国公民存在区别对待。所以,从立法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内公民是平等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2021年7月19日,吴亦凡发文否认都美竹爆料,称“没有什么“未成年”!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随后吴亦凡工作室发文,称已启动法律追责程序。那么,若都美竹这些爆料系捏造、诬陷,其将又面临什么可能的法律后果呢?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因此,如果都美竹爆料系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或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吴亦凡,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吴亦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方式,则其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因此,如果爆料不属实,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或者爆料不属实,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
当然,如果都美竹爆料不属实,也可能侵犯吴亦凡人格权,产生相应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互联网也好,娱乐圈也罢,均不是法外之地。真相只有一个,当事人所期待的决战,也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论输赢。法治社会,知法、守法、尊法、用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不会缺席,也会及时到来。善恶美丑真相,我们且看最终的法律责任认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