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拆迁,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均是拆迁户维权的常用法律途径,今天笔者来给大家讲解下,关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的起诉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则上而言,拆迁户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要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起诉讼,期限只有短短的15天。
但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拆迁户经常会错过15天的起诉期限,那么这种情况下真的就不能再起诉了吗?并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许多复议机关本身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并不会告知拆迁户起诉期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受15天起诉期限的限制。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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