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苏丽是个可怜的被亲生母亲燕志云虐待致死的女孩,去世时还只有五岁,公共安全专家人员验尸时,已经瘦成皮包骨头的小苏丽的身上,除了脚底板再找不到一块没有伤痕的地方,而她的嘴巴和下巴被烫得乌黑,还翻了皮……最终,燕志云因虐待罪而被判了七年。
很多人可能会感到愤懑,认为一个孩子受尽折磨,脑袋被母亲狠狠地撞向墙壁,嘴巴里被母亲灌热油,接连几天在家吃不到饭,离世前的记忆也只有母亲的殴打和谩骂,为什么燕志云只被判了七年呢?燕志云难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哪?
虐待罪指的是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虐待罪是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
在1990年12月时,三岁的小苏丽因饥饿难忍,偷吃了鸡食而遭遇被母亲缝嘴,如果不是被邻居家的姑娘所发现,这事还不一定会被曝光出来,街道居委会曾去做过燕志云的思想工作,来了一次又一次,什么话都说尽了,但燕志云对待小苏丽的行为却越来越恶劣。
而燕志云虐待小苏丽的情况显然已经属于情节恶劣,但由于小苏丽的年纪太小,却难以逃脱这个于她而言噩梦般的家庭。其实也有人愿意收养小苏丽,但燕志云却不肯把小苏丽交给别人收养。
另外,小苏丽的父亲以及年长她一岁的哥哥也不曾善待过她,由于小苏丽的父亲经常在外面打工,所以街坊领居通常都是对燕志云进行劝阻,然而当小苏丽的父亲在家时,他并不认为妻子殴打、谩骂女儿有错,甚至有时下手比燕志云还狠,而小苏丽的哥哥则在一旁看着,要么嘲笑,要么一块欺负小苏丽。
当邻居们大声呵斥道:“虐待子女是严重违法的!”小苏丽的父亲却说:“什么法律不法律!我的女儿,我怎么虐待就怎么虐待。”燕志云也犹如泼妇般的囔囔道:“俺老娘的孩子,我想怎么打就怎么打,就算我打死了也没法判我死刑,你们管不着!”
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燕志云被判七年其实已经是最高的刑罚,不过燕志云在监狱中待了七年,思想上依然对于死去的小苏丽没有任何悔改,出狱后甚至找到小苏丽的坟墓,将小苏丽的骨灰挖出来撒在地上,狠狠踩上几脚。
那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哪?根据相关法律,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发生于2019年的“方洋洋案”,一审是依据虐待罪判刑,不过方洋洋的家属提起了上诉,方洋洋的公公婆婆张吉林、刘兰英最终因触犯故意伤害罪而分别被判了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六年。
这里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方洋洋的家属,而燕志云被判刑后,小苏丽的家属并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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