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30家公司因虚开发票被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及15家酒店管理公司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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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30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编号为:惠税稽处〔2021〕138号——16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涉案公司当中,涉及酒店管理、贸易、建材、科技、物流、建筑工程等多个行业,其中,酒店管理类公司共有15家。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是:涉案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家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从5万多元至300多万元不等,例如:(1)惠州市福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涉及金额:52277.22元,涉及税额:522.78元,价税合计:52800元。(2)惠州市斯某建材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涉及金额:3851190.38元,涉及税额:42469.22元,价税合计:3893659.6元。
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涉案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案公司面临的法律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
因此,上述30家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或者发票份数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可能面临行政罚款,而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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