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公(两)行罚决字〔2021〕0345号
被处罚人陈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xxx村。
现查明:2021年5月6日,我所接xx县消防救援大队移送,2021年4月6日,xx县xx乡xxxx厂发生火灾。经调查,系当日xxxx厂动力部经理曹xx安排特种行业操作证过期的陈x维修冷却塔,陈x在维修冷却塔使用气割时不慎崩出火花过失引起火灾。
以上事实有陈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关于对xxxxxx有限公司过失引起火灾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函、河北省昌黎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消防救援大队移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昌黎县公安局送昌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公安局或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河北阳光警务网、昌黎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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