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3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浙F****2号小型轿车沿关沙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金寨县关庙乡关庙街道“永振电器”门口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在金寨县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8日经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蔡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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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对被害人李某某积极施救,主动向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目前保险公司赔付部分还未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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