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份广东的赵某、李某和刘某等三人当晚在酒吧喝酒时,通过搭讪认识了一位失足女,后面四人一起都喝了很多酒,快要散场时,赵某等三人经商议,向失足女提出他们三人想一起“嫖娼”的需求。经过一轮“讨价还价”,他们议定以一万元的价格完成该交易。
到了酒店后,赵某先行与失足女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家里临时有事便先行离开了。
之后李某也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可是过程中,由于时间过久,失足女表示取消后续的“嫖娼卖淫”行为,并且表示愿意将嫖资退回。
可是李某和刘某不同意。于是两人“合力”,在失足女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两人都与失足女轮流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两人便离开酒店。
气愤不已的失足女,报警后将三人抓获归案。
一、三人的罪名到底该如何区分认定呢?
1、赵某涉嫌嫖娼违法行为。在酒吧时,赵某等三人与失足女议定以1万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行为。而且失足女也承认这一事实,也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辅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2、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嫖娼行为,不算强奸,而且失足女也承认开始谈好了价格,并且有转帐记录为证据。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应认定为强奸罪。虽然一开始双方谈好是嫖娼卖淫的交易,但过程中失足女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了,并且愿意退回嫖资。但是李某并没有理会,在失足女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故此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3、刘某的行为比李某更加恶劣。在李某对失足女强奸完成以后,仍然不顾女方的极力反抗,继续实施对女方强奸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轮奸罪。
轮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男人,在同一时间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刑法》中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终赵某被公安机关以嫖娼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元。
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刘某因轮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本案例给我们带来哪些警示呢?
1、性方面要绝对尊重女方的意愿,无论对方是什么身份、什么职业。在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都应该遵从女方的意愿,不能够随意侵犯女性的自主权,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懂法必要性。在日常生活刷新闻的同时,抽时间学习下法律方面的知识。懂法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对于本案三人都以“嫖娼”开始,但三种不一样的“结局”,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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