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5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有网友发布视频称,疑似一对情侣发生争吵之后,男子竟将女友推向了迎面而来的公交车!扬言称“要死就一起死”,在5月10日,警方通报称:系个人纠纷发生争执,男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情侣之间闹点小矛盾是很正常的,可是怎么正确处理矛盾却很重要,在5月5日,吴中区郭巷街道通达路上,一名男子和女友吵架后,竟将女子推向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前,根据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在事发时,两人正在拉扯着通过斑马线,突然,男子从女友背后推了一把,一把将女友推向了迎面驶来的公交车。
幸亏公交车司机在最后一刻将车刹停,人车并未发生碰撞,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男子把女友推倒后竟扬长而去,公交车司机和路人把男子喊了回来,面对众人的指责,男子竟毫无悔意,称是因为女友一直拽着他不放,还反问路人:“我能怎么办?”
根据网友曝出的视频显示,双方对话如下:
男子:“她拽着我都不放手,你说我能怎么办?”
路人:“万一撞到车上怎么办?”
男子:“跟她一起死,我要跟她一起死!”
路人:“万一撞到车上怎么办?”
男子:“撞死,一起死,赔她命!”
在5月10日下午5点28分,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1年5月5日,我区郭巷街道通达路发生一起将行人推向行驶中公交车的警情,经查,5月5日上午11时许,陈某某(男)与项某(女)因个人纠纷发生争执,二人争吵至通达路南浜桥段人行横道线时,陈某某突然将项某推向正在行驶的公交车。
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制动,人车未发生碰撞,目前,陈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绥青新闻提醒您:
陈某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从本案来看,陈某某将项某推向正在行驶而来的公交车,其行为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如果陈某某仅有伤害的故意,那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行为,如果陈某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便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
当陈某某将项某推向公交车之后,陈某某被路人和公交车司机叫了回来,说“我要跟她一起死”,显然,陈某某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只不过是由于公交车司机的及时刹车,没有造成项某受伤,因此,在后果上,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陈某某在将项某撞向公交车时,由于公交车司机及时刹车,属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了女子没有生命危险,而非男子主动放弃了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没有造成项某受伤,属于犯罪未遂,如果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话,其最终面临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项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也不排除缓刑的可能性。
那么对于此事,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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