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恶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区别于事实判断。事实判断传递的是人们对真的认知,回答的乃“是”与“不是”这样的问题。在逻辑上来说,事实判断具有其确定性,不同的人对同一事实的判断,或真或假,不存在中间状态。事实判断要遵循同一律(a就是a),不矛盾律(不能同时“是a”又“不是a”,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排中律(要么a要么非a,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在逻辑上,“是”与“不是”,不容含糊其辞。这些,不论形式逻辑还是墨家辩学,都非常明确。但价值判断不一样。价值判断依赖的不是理论形式的推演,而依赖的个人化的经验理解。价值判断是人们对“善”“美”的认识。回答的是“应不应该”“好坏”“善恶”“美丑”这样的问题。价值判断是个人化的,经验的,具体的,不具有形式性普遍性与确定性。这方面要建立形式化的理论,只有建立共识(或建立价值共同体)。用墨家的说法就是要立“效”。
2.从经验上来说,价值判断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任何人无法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强加于人。这就是墨子所说的善恶判断的非强制原则:“求为义,非为义。”
3.善恶判断关乎对“义”的认识。对于人而言,义的本质是“利也”,其实就是每个人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每个人都有不可被剥夺的正当利益诉求。这是私人领域。每个人都有被兼爱的权利。包括他(她)的正当权利价值与尊严。
4.对于个人而言,究竟什么对于他(她)来说是利,什么不是利?外人无权代替他她做决定。“利”本质上是主观的,“利所得而喜也”。墨家奉行主观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其实就是评判标准的价值中立。任何人都不可以自己的义利观一统江湖。
5,既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的善恶观念,他人又无权干涉,是否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毫无界限?并非如此。每个人正当利益圣神不可侵犯,题中应有之义就是不可亏人害人。墨家称之为非攻。非攻不仅发生在国与国之间,也发生在人与人之间。非攻建立在人己界线,群己界线的基础之上。私人领域自己的价值评估自己做主,墨家称之为“权”,各人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权衡利弊。但在涉及他人私生活方面,外人应该止步,墨家称为“间”,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间隔,有距离。在公共领域,则应该有契约意识,谋求共识,遵守共识,信守共识。这就是所谓的“举公义”。
6.解决公共领域善恶价值分歧的手段,墨家认为要志功相从,不能光看谁会唱高调,搞目的比赛,还得看谁能看看谁的效果更好。复杂一点,就是三表法,要有本,有原,有用。善恶判断的合法性既要有历史合法性,也要有现实合法性,还要有未来合法性。不能只讲“历史的选择”,因为历史是经验的,不具有普遍有效性。
7.以上所言,属于经验或理性范围,但依旧言不能尽义。私义,公义,不能有违背天义。墨子说“义自天出”,这是超验的最高的正义。天定法高于人定法。万国之上还有人类在,人类之上还有上天在。上天是最高的正义,是善恶判断的最高法则。墨家认为人应该承认无知。保持对天志的敬畏,保持行为的克制。否则,将远离正义,不知何为善恶。
8.按照米塞斯所言,友爱友善是合作共赢之产物。人们认识到这一法则,于是人们有意识地运用,使得善这种东西得以持续。这种论证应该说是符合墨学的。先秦墨家作为工商阶层,在实践中认识到分工协作所带来的福利,远胜相互为敌。于是提出兼相爱,交相利。这是对合作共赢法则的有意识运用。
9.非攻的提出,也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现象相关。墨家人身处乱世,国与国相攻,人与人相害,人们相互攻伐互害严重损害福利。墨家从交相恶,兼相害的社会现实中认识到合作共赢的反面,是相互为敌共同毁灭。于是提出非攻学说,作为底线伦理。
10.从经验来说,合作互利可以产生人类友爱,攻伐互害必然产生人类仇恨。仇必和而解,否则就是共同毁灭。墨家非攻是为了阻止毁灭,兼爱则是引导合作。其基本出发点则是“利害”两字。
11.故此,人间来说,的确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情仇。真的是不经一事,不长一仁。不同程度的合作形成不同程度的友爱。不同程度的敌对产生不同程度的仇恨。这些都是交互的,而不是单向的。也是历史的而不是割裂的。当人家不爱你,你也要反思自己那些敌对行为损害了他人。而不是说你为什么不爱我。
(南方在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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